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5 16:59:15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标准

  A公司技术人员不断开发新品,申请专利后投放市场,以创新的理念打造着自己的品牌,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信誉。2003年,该公司完成了一种关于床单、被套、枕套等新的设计方案,产品的设计要点是采用相拼形式,产品的主要部位设有清秀淡雅的江南花卉。该公司就此成套产品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年获得专利权。就在该公司将上述新品投放市场不久,公司员工发现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与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的B公司生产的商品。由于B公司以低价销售相竞争,使得A公司上述专利产品的销售受到冲击,且公司在各地的经销代理商纷纷向公司反映此事,希望公司采取措施制止这类专利侵权行为。A公司遂通过行政途径提出专利保护的请求。

  ??受理案件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处理,在口审中,专利权人与被请求人的代理人针对争议产品“四件套”床上用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似这个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成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

  ??双方代理人对此有着不同的观点。专利权人的律师认为涉案的专利权中包括4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争议产品中只要有1件产品与涉案专利中的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就可认定构成专利侵权。被请求人的律师则认为,既然是成套产品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那么,其保护范围应当是各个产品的总和。也就是说,专利权中的各个产品与争议产品相比,都存在有相同或者相近似,才能判断争议产品为侵权产品。只要争议产品中有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中相应产品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专利侵权就不成立。如果权利人要想使得成套出售和成套使用的产品中的所有产品都能够获得保护,则应当对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个产品分别申请专利。

  ??上述围绕着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究竟如何确定的争议不仅反映了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律师的观点,同样也反映了学术上的争论。

  ??就本案事实,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侵权。其理由是:一件外观设计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且成套销售或者使用的多项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外观设计提出申请。既然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其所包括的各个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作为整体来考虑。有人认为将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类比为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与否,就看争议产品的特征是否覆盖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仅部分地被覆盖,则专利侵权就不构成。唯有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全部地被争议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才可认为专利侵权成立(有关技术等同另当别论)。一件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一、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争议产品相近似,而其他产品与争议产品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则作为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识别出二者的区别,专利侵权不能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侵权,其理由有三: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关于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规定是在专利法的第三十一条中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条规定的。通常情况下,“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主要看独立权利要求,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争议产品的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覆盖独立权利要求的话,则专利侵权不成立。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并被授予专利权后,该专利权就含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在判断侵权与否时,则要将争议产品与各独立权利要求一一进行对比。只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被争议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即可判断侵权成立,除非争议产品没有覆盖涉案专利中的任何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若对此没有异议的话,则对成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独立地表示在其图片或者照片中所示的各个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观点就不难理解。即只要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有一项外观设计与争议产品中的某件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就可判断侵权成立,而并非要求所有各项外观设计都与争议产品对应地相同或者相近似才构成侵权。

  ??其次,客观实际情况看,之所以为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不仅成套产品中的各项产品属于同一类别,而且其中的各项外观设计具有相互关联、共同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即使争议产品不是成套产品,而是单件产品,也会给人以“这就是成套产品生产厂家的产品的感觉”。例如,一件外观设计包括了床上用品四件套——床单、被套和枕套。而争议产品是与前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的被套外观设计相同的被套。当消费者看到该四件套后,在另一个市场上看到争议产品后,就会联想到该产品的图案与专利四件套相同。此时,消费者对于专利产品和争议产品进行比较后,不会产生区别,只会产生混淆。

  ??再次,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分析,专利保护的目的就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的进步和创新。我们知道,企业要开发新品种、作出新设计,就要有投入。这类投入既包括资金的投入,也包括人才的投入。如果成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仅仅限于全部的外观设计都要与被争议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话,这就负面地纵容仿制他人专利产品。如此,对于企业因开发而花费的投入就难以从市场上得到回报,必然严重挫伤其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人民的生活也就不会那么灿烂多彩、变幻无穷。显然,这与我国建立和实行专利制度的目的相悖。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虽然,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件包括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独立地以该专利中的各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但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应当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各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可以将该件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每一项外观设计视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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