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软件咨询服务是否有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0-09-03 01: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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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是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件企业,我公司提供的高端人才输出(国内)软件咨询服务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解答】
1.是否可免技术咨询服务的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关于营业税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法规,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所以,目前来讲,贵企业所发生的软件咨询服务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是与技术转让密不可分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且与技术转让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则可按上述规定免税,否则需要缴纳营业税。
2.审批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对于审批程序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
因而,如果贵企业属于上述符合减免营业税条件的收入,虽不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审核,但需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书面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备查后方可减免。
我们是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件企业,我公司提供的高端人才输出(国内)软件咨询服务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解答】
1.是否可免技术咨询服务的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关于营业税第一款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法规,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所以,目前来讲,贵企业所发生的软件咨询服务如果符合上述条件是与技术转让密不可分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且与技术转让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则可按上述规定免税,否则需要缴纳营业税。
2.审批程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对于审批程序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
因而,如果贵企业属于上述符合减免营业税条件的收入,虽不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审核,但需持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书面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备查后方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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