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条款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3 17: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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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希凯
在美国,专利权人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有两条途径可以起诉这种侵权行为: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简称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并非为防止国际侵权,而是为阻止进口。随着国际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中美贸易持续增长,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生产商必须正视其出于不公平贸易而被美国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货物被美国海关禁止进口的危险。为此,知识产权专家提醒,要掌握规则,防“337纠纷”于未然。
何为337条款
根据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一切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作为“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的作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货物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会向其提出美国国门应向该货物关闭的要求。
根据第337条,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起诉一般包括进口货物存在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指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对某特定产品禁止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同时发出两个命令。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
第337条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进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为,所谓“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己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己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该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例如妨碍或扼制某产业的形成、导致在美国形成贸易垄断等。第337条特别用于禁止任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任何在国外利用有效美国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在客观上使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比外国竞争者更具优势,明显使外国竞争者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受第337条诉讼的威胁或困扰,而必须考虑用昂贵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
委员会的调查
根据第337条,进口行为是否为不公平做法取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其“应当依请求或者依其职权对任何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开始后,委员会应当就此在联邦登记簿上发布公告,并应当尽早结束调查并作出决定。为了促进快速审判,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开始后的45天内,确定其作出终局决定的目标日”。整个程序通常需要一年,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但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定行政法官,并将337调查转移由该法官主持。如果调查结果是当事方违犯了第337条的规定,委员会将发出命令,禁止由违法方输入的所有侵权货物进入美国。“考虑到这种排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条件、类似的或者直接的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美国消费者的影响”,委员会若认为不应当排除该类物品进入美国,也可选择不采取行动。
在选择禁止货物进入美国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该禁止令应仅限于被发现违法的、由违法方输入的所有物品,这是“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一方面,为避免有限排除令的片面性,或如果己对侵权情况有所了解,而且难于识别货物的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不管进口方的身份对所有类似产品一律予以排除,这被称为“普遍排除令”,或“总禁止令”。它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和目前尚未掌握的未来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如果在调查进行之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侵权正在发生,有权发布临时排除令。但进口方只要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规定的金额提供担保,充分保护美国起诉方的利益不受伤害,则进口方的货物仍可进入美国市场。除排除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要求违法方停止和不再从事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可能发布临时停止或拒绝令。不遵守命令将面临大约10万美元或相当于其每天违令输入美国产品的国内价值两倍的民事处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能发布命令,对违反第337条规定输入的产品进行扣押和没收。扣押和没收产品只发生在权利人、进口方或者保管人先前曾尝试输入该产品,该产品由于排除令被拒绝进口,而且进口方在前次进口时曾被送达排除令并已被通知其产品有可能被扣押和没收的情况。
终局决定
无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何种决定,最后须由美国总统核审。美国总统收到决定后60天内可否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则该决定停止有效。如果总统赞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或者在60天内不否定该命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则成为终局决定。
总之,根据337条款,美国企业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违法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并且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申请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对竞争对手起到牵制和限制作用。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调查内容通常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专业技术,往往必须依靠律师和技术专家,负担十分繁重。企业应尽量预先做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尽量避免自己陷入337条款纠纷。
□ 文希凯
在美国,专利权人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有两条途径可以起诉这种侵权行为: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简称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并非为防止国际侵权,而是为阻止进口。随着国际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中美贸易持续增长,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生产商必须正视其出于不公平贸易而被美国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货物被美国海关禁止进口的危险。为此,知识产权专家提醒,要掌握规则,防“337纠纷”于未然。
何为337条款
根据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一切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作为“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的作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货物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会向其提出美国国门应向该货物关闭的要求。
根据第337条,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起诉一般包括进口货物存在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指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对某特定产品禁止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同时发出两个命令。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
第337条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进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为,所谓“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己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己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该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例如妨碍或扼制某产业的形成、导致在美国形成贸易垄断等。第337条特别用于禁止任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任何在国外利用有效美国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在客观上使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比外国竞争者更具优势,明显使外国竞争者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受第337条诉讼的威胁或困扰,而必须考虑用昂贵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
委员会的调查
根据第337条,进口行为是否为不公平做法取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其“应当依请求或者依其职权对任何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开始后,委员会应当就此在联邦登记簿上发布公告,并应当尽早结束调查并作出决定。为了促进快速审判,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开始后的45天内,确定其作出终局决定的目标日”。整个程序通常需要一年,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但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当及时指定行政法官,并将337调查转移由该法官主持。如果调查结果是当事方违犯了第337条的规定,委员会将发出命令,禁止由违法方输入的所有侵权货物进入美国。“考虑到这种排除对公共健康和福利、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条件、类似的或者直接的竞争产品在美国的生产、美国消费者的影响”,委员会若认为不应当排除该类物品进入美国,也可选择不采取行动。
在选择禁止货物进入美国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该禁止令应仅限于被发现违法的、由违法方输入的所有物品,这是“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一方面,为避免有限排除令的片面性,或如果己对侵权情况有所了解,而且难于识别货物的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不管进口方的身份对所有类似产品一律予以排除,这被称为“普遍排除令”,或“总禁止令”。它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和目前尚未掌握的未来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如果在调查进行之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侵权正在发生,有权发布临时排除令。但进口方只要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规定的金额提供担保,充分保护美国起诉方的利益不受伤害,则进口方的货物仍可进入美国市场。除排除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要求违法方停止和不再从事不公平竞争行为,也可能发布临时停止或拒绝令。不遵守命令将面临大约10万美元或相当于其每天违令输入美国产品的国内价值两倍的民事处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能发布命令,对违反第337条规定输入的产品进行扣押和没收。扣押和没收产品只发生在权利人、进口方或者保管人先前曾尝试输入该产品,该产品由于排除令被拒绝进口,而且进口方在前次进口时曾被送达排除令并已被通知其产品有可能被扣押和没收的情况。
终局决定
无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何种决定,最后须由美国总统核审。美国总统收到决定后60天内可否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则该决定停止有效。如果总统赞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或者在60天内不否定该命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则成为终局决定。
总之,根据337条款,美国企业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违法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并且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申请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对竞争对手起到牵制和限制作用。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调查内容通常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专业技术,往往必须依靠律师和技术专家,负担十分繁重。企业应尽量预先做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尽量避免自己陷入337条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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