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06 06: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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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作者:单兴山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谁掌握了先进的科技,谁就有可能占有优先的商机和竞争优势。因此,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求得发展,除了获得法律承认的垄断权如专利、商标权外,拥有并运用他人无法了解的商业秘密,是主要方法之一。正因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生死存亡之大事,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也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当今企业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尽管市场经济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人们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也还不够充分,但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无论是从程序方面还是从实体上,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具备了实际操作的现实可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依托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知悉权利人(即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但是如果仅仅依靠道义来约束员工的话,往往会使企业处于一种被动地位,于是在《劳动法》中,保密协议可以作为约定条款,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签订。究其实质,保密协议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就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如此一来,企业在诉讼中可以援用合同法,寻求合同法的保护。更为关键的一点是保密协议有利于促进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协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说保密协议是保护企业的既有利益——商业秘密不泄露;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则扩大到保护企业的延伸利益——维持其现有的乃至潜在的竞争优势。因为企业虽然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约定或者规定员工离职时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但员工是否实际泄露、使用,权利人往往很难举证并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一般很容易举证,只要员工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生产、经营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不管是否泄密,都是违约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当然,单纯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商业秘密涉密人员是商业秘密的活载体,所以必须结合“以人为本”的理念。稳定商业秘密涉密人员队伍,才能防止因其流动而产生的泄露秘密的危险。
技术保护要以“防”为先,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技术保密保护的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把好招聘关。招聘时,人事部门应从多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详细考察,查验其诚实度、道德水准、资信情况以及应聘目的。录用前,可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如申请人拒不签订,企业可不予聘用。第二,完善调离手续。在人员调出时,对商业秘密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或)竞业限制义务进行确认,要求涉密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文件资料的交接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第三,加强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秘密等级和解密,严格规定研究、保存、转移、使用、销毁等环节的保密措施,防止涉密人员可以随便接触商业秘密。
(三)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种综合的保护体系,企业除了从内部对其进行保护以外,一旦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各企业还应积极寻求外部的法律保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运转。
,已经扩大了保护范围,然而因其固有的特性,对保护对象要求甚高。在实践中,企业(权利人)往往不愿意在《权利请求书》中公开其技术诀窍,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者有机可乘。这样,商业秘密也就无法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则弥补了这一缺陷,其中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只要受侵权的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技术秘密遭受不正当经营者直接或间接的盗取,便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停止侵权。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专项立法所不能保护的范围,以及制止现有专项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不正当竞争,以维护市场正当竞争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泄密责任
当企业与有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往来时,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均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与对方约定保守其商业秘密。即使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对方仍然负有保密义务。这种后合同义务是基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同为如果行为人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可以随意泄密,则整个市场经济都会陷入一种混乱状态,毫无秩序可言,破坏了交易的安全。因而法律赋予受侵害的企业有追究违约泄密责任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向行为人提出并经行为人认可的保密要求,即使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如果违约金不抵损失,权利人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时所预见的损失。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比较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一种客观现实。因此,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企业自身要确立“主角”的地位。因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实施首先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刻意“计划”出来的。企业一方面要健全内部的管理防范制度,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积极保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
作者:单兴山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谁掌握了先进的科技,谁就有可能占有优先的商机和竞争优势。因此,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求得发展,除了获得法律承认的垄断权如专利、商标权外,拥有并运用他人无法了解的商业秘密,是主要方法之一。正因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生死存亡之大事,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也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当今企业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尽管市场经济在中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人们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也还不够充分,但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无论是从程序方面还是从实体上,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经具备了实际操作的现实可能。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一)依托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知悉权利人(即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但是如果仅仅依靠道义来约束员工的话,往往会使企业处于一种被动地位,于是在《劳动法》中,保密协议可以作为约定条款,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签订。究其实质,保密协议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就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如此一来,企业在诉讼中可以援用合同法,寻求合同法的保护。更为关键的一点是保密协议有利于促进商业秘密的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协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说保密协议是保护企业的既有利益——商业秘密不泄露;那么竞业限制协议则扩大到保护企业的延伸利益——维持其现有的乃至潜在的竞争优势。因为企业虽然可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约定或者规定员工离职时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者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但员工是否实际泄露、使用,权利人往往很难举证并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一般很容易举证,只要员工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生产、经营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不管是否泄密,都是违约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当然,单纯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商业秘密涉密人员是商业秘密的活载体,所以必须结合“以人为本”的理念。稳定商业秘密涉密人员队伍,才能防止因其流动而产生的泄露秘密的危险。
技术保护要以“防”为先,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技术保密保护的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把好招聘关。招聘时,人事部门应从多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详细考察,查验其诚实度、道德水准、资信情况以及应聘目的。录用前,可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如申请人拒不签订,企业可不予聘用。第二,完善调离手续。在人员调出时,对商业秘密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或)竞业限制义务进行确认,要求涉密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文件资料的交接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第三,加强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秘密等级和解密,严格规定研究、保存、转移、使用、销毁等环节的保密措施,防止涉密人员可以随便接触商业秘密。
(三)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种综合的保护体系,企业除了从内部对其进行保护以外,一旦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各企业还应积极寻求外部的法律保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运转。
,已经扩大了保护范围,然而因其固有的特性,对保护对象要求甚高。在实践中,企业(权利人)往往不愿意在《权利请求书》中公开其技术诀窍,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者有机可乘。这样,商业秘密也就无法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则弥补了这一缺陷,其中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只要受侵权的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技术秘密遭受不正当经营者直接或间接的盗取,便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并停止侵权。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保护现有的知识产权专项立法所不能保护的范围,以及制止现有专项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不正当竞争,以维护市场正当竞争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泄密责任
当企业与有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往来时,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均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与对方约定保守其商业秘密。即使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对方仍然负有保密义务。这种后合同义务是基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同为如果行为人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可以随意泄密,则整个市场经济都会陷入一种混乱状态,毫无秩序可言,破坏了交易的安全。因而法律赋予受侵害的企业有追究违约泄密责任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向行为人提出并经行为人认可的保密要求,即使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如果违约金不抵损失,权利人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时所预见的损失。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比较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一种客观现实。因此,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过程中,企业自身要确立“主角”的地位。因为企业知识产权的实施首先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刻意“计划”出来的。企业一方面要健全内部的管理防范制度,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我国现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积极保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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