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退款相关常识
发布时间:2020-11-27 20:52:15
专利退款相关常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4.2退款部分总结如下:
1、我国退款的原则是: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2、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包括:
(1)多缴的情形;(2)重缴的情形;(3)错缴费用的情形。
3、专利局主动退款的情形:
(1)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并且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2)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以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4、不予退款的情形:
(1)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时人在自缴费日起三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3)在费用减缓请求批准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由请求退款的。
5、退款的相关手续
退款请求人只能是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请求退款应是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明
6、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退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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