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余指定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5 12:26:15


,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是性质不相容的。
  欧美国家建立专利制度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专利知识已经相当普及,专利代理也早已是成熟的行业,因此出现上述情况的例子并不多见。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只有十来年的时间,公众对专利法尚不熟悉,而且相当比例的专利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自己拟定的,出现权利要求拟定不当现象的可能性比欧美国家大得多。如果完全排除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可能性,就会过于严厉了,我们不应简单地排除多余指定理论或者非必要技术特征理论。但是,过于轻易地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是非必要技术特征或者多余指定为理由而予以忽略,其结果即不利于不断提高专利申请的撰写水平,提高我国专利制度的水准,同时也使得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变得过于灵活,关键的问题在于制定出一种可行的标准。这个标准应当是,在侵权判断中,,必要时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请求,并陈述为什么认为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以及当初为什么将它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原因,同时必须给被告提供对此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当专利权人提供了有说服性的理由,例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出权利要求中的某一特征并非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的结论等等。而且被告提出的反对意见没有说服力时,才能同意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总之,应当将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