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用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28 19:09:15


[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含义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歧义,并且与说明书记载内容一致,此时无需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众所周知,在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中,说明书的作用经历了从充分公开专利技术方案并归纳、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到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说明书在充分公开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对具体技术特征进行理解的转变过程。从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难看出,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方面的主次和互动关系。我们认为,我们归纳的权利要求书不需解释的情形是基于法律规定所倡导的应然理想状态。而说明书发挥解释作用的情形往往出现在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先天不足’的时候。因此,我们倡议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尽量避免使用含义不清、多义理解的字句,也不要心存取得更大保护范围的侥幸心理。而专利授权部门应当加大审查力度,特别是对经初步审查即行公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应当考虑在授权前适度引进实质审查的相关规定。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基于专利权可能产生的后续行政和司法审查资源,至少可以降低后续程序中审查主体的劳动强度。
例如,在(2005)一中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赵东红诉被告中体同方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机械厂、北京捷特世纪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反应时电子测定仪,它包括:外壳和设置其内的电路印制板,其特征是在外壳的面板上设有显示屏、查询键、开关、一个启动键、若干个信号灯和数量相同的反应键;所述启动键与各反应键之间距离相等;所述各信号灯与反应键位置对应或者直接选用带灯的反应键;所述电路印制板包括:电源、单片机控制器、显示屏,并依次连接;所述单片机控制器的输入分别为启动键信号、查询键信号和若干个并联的反应键信号,其输出分别接若干个并联的信号灯、显示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权利要求3中“并联”这一技术术语的理解上。对于“并联”,原告赵东红认为其含义就是并列连接,对此,,并联作为电学领域的基本术语,其含义是明确的,即电路元件并列接在电路中的两点之间,其效果为干路电流在分支点分成若干个支流,若干个支流又在汇合点合成干路电流,每一支路和干路组成一个独立的电流路径,各支路的工作互不影响。
由此可见,其并不具有并列连接的意思。就本专利而言,其说明书中亦并未将并联的含义限定为并列连接,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有相应附图2,但其仅是示意性质的图形,并没有直接、清楚地显示出信号灯、反应键、单片接控制器之间在电路上的具体连接关系,据此,在并联具有明确含义,且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亦均未将“并联”的含义限定为“并列连接”的情况下,对原告的上述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