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不予备案情况
发布时间:2019-08-20 17:12:15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简称地方备案部门)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不予备案:
(1)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2)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3)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4)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若未委托指定机构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备案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1)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2)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3)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4)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若未委托指定机构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备案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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