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读:第二条【发明创造范围】
发布时间:2019-08-16 00:41:15
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解读】本条是关于专利权的客体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
一、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有形物品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关于把一个物品或物质改变成另一个物品或物质所采用的手段的发明。由于发明是可以产生一种全新的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是科技含量和创造性都较高的一种发明创造,因此,各国专利法都将发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基本对象。
二、实用新型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特征:
1、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是一种产品。非经加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以及一切有关的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2、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而言,即必须是对产品的外部形状、内部结构或者二者的结合提出的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且在产业上能够制造。
4、实用新型必须是“新型”,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特征:
1、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3、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4、该外观设计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新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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