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专利申请历经12年波澜又起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9-08-10 07:34:15
一项专利申请历经12年才被公告授予专利权的陶小京,认为国家知产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而提起诉讼。9月13日下午,。北京市法治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十名政府官员旁听案件的审理。
2006年3月,陶小京向北京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诉状,、正确履行审批专利申请的法定职责;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无中生有,无故延误其专利申请的审批长达十多年之久的行为违法。
陶小京所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994年9月30日,他向知产局提出名称为“电动执行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1999年12月10日,知产局以其所提申 请主要技术特征取自美国专利US3893723为理由,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称知产局检索到一篇与陶小京所申请专利技术领域相同的对比文件即美国专 利US3893723,2002年11月1日,知产局以陶所提申请主要技术特征取自美国专利US3893723说明书为理由作出驳回原告专利申请的决定。 但陶小京认为,在知产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所依据的美国专利说明书中根本找不到其在驳回决定中所表述的内容,故认为知产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是无中生有,没有任 何依据。
根据陶小京的说法,在收到被驳回决定后,他向国家知产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专利复审委于2004年9月13日撤销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但一直 到2005年12月23日,知产局才授予陶小京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由此,陶小京认为,知产局作为专利审批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专利,对符合专利法 的专利申请及时授予专利权,对不符合专利法的申请及时驳回是其法定职责,知产局作出驳回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将作出驳回的依据提供给申请 人。同时,陶小京还认为,知产局没有及时正确履行审批专利申请的法定职责,错误延误其专利申请审批长达十多年之久的行为违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辩中称,陶小京于1994年9月30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知产局于1995年3月31日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申请费”为由发 出视为撤回通知书。1995年7月13日陶小京向知产局提出行政复议,1995年9月6日,知产局作出130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视为撤回决定,但驳回 了陶小京要求知产局赔偿往返火车票的费用的复议请求。陶小京对知产局复议决定中行政赔偿部分不服,起诉至北京一中院,1995年12月18日北京一院作出 判决判决知产局赔偿陶小京经济损失1105.75元,后经二审北京高院维持了一中院作出的判决。1995年10月,根据陶小京的请求,其所申请专利进入实 质审查程序。经过审查,2000年4月22日,知产局发出驳回决定。2003年2月18日,陶又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2003年2月18日,专利复 审委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复审费为由作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陶小京不服又一次将专利复审委诉至北京一中院,2004年3月19日,此案经过 ,撤销复审委作出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经过复审,知产局于2005年11 月14日作出了授予发明权通知书。2006年8月2日,陶小京所申请专利被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
对于陶小京的诉讼请求,知产局的意见是,知产局不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有三条理由,一是由于制约专利审批时间的因素非常多,包括审查人员相对不足所导致的 严重积压、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可能非常复杂、可能的行政诉讼程序和专利复审程序等对审批时间的影响等,因此,专利法或专利实施细则等都未对专利申请的审批时 间作出规定。据此,陶小京指责知产局没有及时履行审批专利申请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对于陶小京诉讼中所涉及的专利审批时间问题,知产局认为两次行 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以及前几年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案大量积压等客观条件以及邮寄文件在途时间,申请人答复时间、文件在局内各部门周转时间等都是陶小 京申请专利审批授权时间过长的原因,但并不能因此就说明知产局在审批时存在违法延误的行为。三是知产局不存在没有正确履行审批专利申请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被授予专利权,都是对专利申请的专利性的审查结论,在专利审查上,各国专利审批机关都是免责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又被授予专利权,不表 示当初驳回授予专利权错误或违法,授予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不表示当初授予专利权错误或违法。
为了此项专利,已经三上一中院的陶小京今天下午出庭参加诉讼。法庭上,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仍是在起诉书和答辩状中所涉及的问题,陶小京坚持认为知产局 驳回其申请依据不存在,拖延其专利申请长达十二年之久应视为违法行为。而知产局的代理人则认为法律上没有对专利审批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知产局只所以将陶小 京的专利申请拖延了十几年并非存在主观故意或违法行为而是由此项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影响而造成的结果。
陶小京在法庭辩论中谈到,他提出这项诉讼,不是要争论技术问题,而是对知产局在其提出专利申请后,以其所提专利美国一项专利技术相同,也就是通常说的他 的专利是抄袭了他人成果而深感难以接受;也是对知产局在审批专利时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我国技术成果转化而想通过司法渠道加以解决的一种努力。
陶小京说,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技术开发的人来说,渴望自己的技术成果得到国家法律的及时保护,但知产局的审批时间太长,使一些技术成果在公开后迟迟因没有 专利权而被广泛使用,其对发明人的个人权益造成了极大有损害,应当予以纠正。当被问及陶小京所诉法律依据是什么时,陶的回答是其依据的是《专利法》的立法 精神,同时,他还出示了一中院曾就其发明的另一项专利作出的行政判决,这份判决书中认定专利审批时间超出其所受保护的时间的做法为违法。但知产局的代理人 认为两案没有联系,不应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法庭审理进行了一个半小时后休庭,一中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2006年3月,陶小京向北京一中院递交了行政诉状,、正确履行审批专利申请的法定职责;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无中生有,无故延误其专利申请的审批长达十多年之久的行为违法。
陶小京所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994年9月30日,他向知产局提出名称为“电动执行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1999年12月10日,知产局以其所提申 请主要技术特征取自美国专利US3893723为理由,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称知产局检索到一篇与陶小京所申请专利技术领域相同的对比文件即美国专 利US3893723,2002年11月1日,知产局以陶所提申请主要技术特征取自美国专利US3893723说明书为理由作出驳回原告专利申请的决定。 但陶小京认为,在知产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所依据的美国专利说明书中根本找不到其在驳回决定中所表述的内容,故认为知产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是无中生有,没有任 何依据。
根据陶小京的说法,在收到被驳回决定后,他向国家知产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专利复审委于2004年9月13日撤销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但一直 到2005年12月23日,知产局才授予陶小京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由此,陶小京认为,知产局作为专利审批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查专利,对符合专利法 的专利申请及时授予专利权,对不符合专利法的申请及时驳回是其法定职责,知产局作出驳回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将作出驳回的依据提供给申请 人。同时,陶小京还认为,知产局没有及时正确履行审批专利申请的法定职责,错误延误其专利申请审批长达十多年之久的行为违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辩中称,陶小京于1994年9月30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知产局于1995年3月31日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申请费”为由发 出视为撤回通知书。1995年7月13日陶小京向知产局提出行政复议,1995年9月6日,知产局作出130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视为撤回决定,但驳回 了陶小京要求知产局赔偿往返火车票的费用的复议请求。陶小京对知产局复议决定中行政赔偿部分不服,起诉至北京一中院,1995年12月18日北京一院作出 判决判决知产局赔偿陶小京经济损失1105.75元,后经二审北京高院维持了一中院作出的判决。1995年10月,根据陶小京的请求,其所申请专利进入实 质审查程序。经过审查,2000年4月22日,知产局发出驳回决定。2003年2月18日,陶又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2003年2月18日,专利复 审委以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复审费为由作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陶小京不服又一次将专利复审委诉至北京一中院,2004年3月19日,此案经过 ,撤销复审委作出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经过复审,知产局于2005年11 月14日作出了授予发明权通知书。2006年8月2日,陶小京所申请专利被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
对于陶小京的诉讼请求,知产局的意见是,知产局不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有三条理由,一是由于制约专利审批时间的因素非常多,包括审查人员相对不足所导致的 严重积压、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可能非常复杂、可能的行政诉讼程序和专利复审程序等对审批时间的影响等,因此,专利法或专利实施细则等都未对专利申请的审批时 间作出规定。据此,陶小京指责知产局没有及时履行审批专利申请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对于陶小京诉讼中所涉及的专利审批时间问题,知产局认为两次行 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以及前几年审查人员相对不足、专利申请案大量积压等客观条件以及邮寄文件在途时间,申请人答复时间、文件在局内各部门周转时间等都是陶小 京申请专利审批授权时间过长的原因,但并不能因此就说明知产局在审批时存在违法延误的行为。三是知产局不存在没有正确履行审批专利申请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被授予专利权,都是对专利申请的专利性的审查结论,在专利审查上,各国专利审批机关都是免责的,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又被授予专利权,不表 示当初驳回授予专利权错误或违法,授予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不表示当初授予专利权错误或违法。
为了此项专利,已经三上一中院的陶小京今天下午出庭参加诉讼。法庭上,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仍是在起诉书和答辩状中所涉及的问题,陶小京坚持认为知产局 驳回其申请依据不存在,拖延其专利申请长达十二年之久应视为违法行为。而知产局的代理人则认为法律上没有对专利审批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知产局只所以将陶小 京的专利申请拖延了十几年并非存在主观故意或违法行为而是由此项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影响而造成的结果。
陶小京在法庭辩论中谈到,他提出这项诉讼,不是要争论技术问题,而是对知产局在其提出专利申请后,以其所提专利美国一项专利技术相同,也就是通常说的他 的专利是抄袭了他人成果而深感难以接受;也是对知产局在审批专利时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我国技术成果转化而想通过司法渠道加以解决的一种努力。
陶小京说,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技术开发的人来说,渴望自己的技术成果得到国家法律的及时保护,但知产局的审批时间太长,使一些技术成果在公开后迟迟因没有 专利权而被广泛使用,其对发明人的个人权益造成了极大有损害,应当予以纠正。当被问及陶小京所诉法律依据是什么时,陶的回答是其依据的是《专利法》的立法 精神,同时,他还出示了一中院曾就其发明的另一项专利作出的行政判决,这份判决书中认定专利审批时间超出其所受保护的时间的做法为违法。但知产局的代理人 认为两案没有联系,不应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
法庭审理进行了一个半小时后休庭,一中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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