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生化科技公布:作出有关向美国进口涉嫌使用专利方法生产赖氨酸产品的初步裁定
发布时间:2019-08-14 14:58:15
本公布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 条而作出。
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目前涉及由投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投诉人指称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向美国进口若干赖氨酸饲料产品,因此侵犯了有关专利。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委员会的行政法官作出非最终的初步裁定,判定有关专利无效及不能强制执行,而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向美国进口赖氨酸饲料产品并无违反美国一九三零年关税法第337 条。
投诉人可在十二日内提出覆核呈请。倘彼等提出呈请,则概不保证呈请的结果将对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有利。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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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及初步裁定的详情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1) 条而作出。
诚如本公司于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向其股东寄发的通函所披露,本公司及其若干全资附属公司(「有关集团成员公司」)目前涉及一项由Ajinomoto Heartland LLC 及Ajinomoto Co.,Inc.(「投诉人」)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会」)向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提出的调查(「调查」)。在调查中,投诉人指称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向美利坚合众国(「美国」)进口若干L- 赖氨酸(「赖氨酸」)饲料产品,因此侵犯了指配予Ajinomoto Co. Inc. 及独家特许授予Ajinomoto Heartland LLC 的美国专利第5,827,698 及6,040,160 号(「有关专利」)。
有关集团成员公司以及委员会的律师对有关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委员会的行政法官作出非最终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判定由于Ajinomoto 未能披露实行发明的最佳方法,故有关专利无效。彼亦裁定由于Ajinomoto 执行专利时作出不公平行为,故有关专利不能强制执行。按以上基准,行政法官判定有关集团成员公司向美国进口赖氨酸饲料产品并无违反美国一九三零年关税法第337 条(「第337 条」)。
根据第337 条的实施规例,委员会有权采纳、修订或取代初步裁定。投诉人可在送达初步裁定起计十二日内提出覆核初步裁定的呈请,而初步裁定亦可由委员会主动覆核。委员会须于送达初步裁定起计60 日内或在委员会可能颁令的有关其他时间前裁定是否全部或部份批准覆核初步裁定的呈请。委员会已将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定为作出其最终裁定的目标日期。倘委员会维持初步裁定,裁断并无违反第337 条,。倘委员会推翻初步裁定,裁断有违反第337 条,则就最终裁定发出的任何排除令仅于60 日总统覆核期结束後成为最终决定,除非不获美国总统批准。。
判决可能对本集团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及其各共同控制实体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玉米提炼及玉米生化产品。截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向美国出口赖氨酸饲料产品总值约9,000,000 美元,占本集团年内营业额约1%。董事认为初步裁定将不会对本集团的财务或贸易状况及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确认投诉人有可能提出覆核呈请。倘投诉人提出覆核呈请,则概不保证呈请的结果将对有关集团成员公司有利。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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