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专利恶意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12 04:29:15
专利之所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是因为不少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是发明者辛勤汗水和独有智慧凝聚而成,它们很可能成为创新之源,保护专利某种意义上就是保护创新,发展生产力。但专利又是把双刃剑,如果授予不当,使公知的毫无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东西登堂入室,让本应被法律摒弃之物披上法律的外衣。更可怕的是,如果这种“专利”的持有人借此发威,打压同行,垄断市场,则完全背离了专利保护制度的初衷,反而成为阻碍创新,破坏生产的邪恶之力。
,常遇到类似问题专利。纵观此类问题的出现,缘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模式。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所谓的初步审查实际上就相当于登记制,即只要形式上符合专利法有关条款的要求,专利局不对其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即可授权。故专利权人利用了我国专利授权制度的这一漏洞,而获得合法授权,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当扩大,因而直接侵害了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将妨碍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与设立专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但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不仅是我国,而且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一方式在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的同时,必然带来良莠不齐的情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审判机关,对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又无权理涉。正因为专利授权制度的这一漏洞,使问题专利得以生存,并损害公众利益。面对如此境况,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与之建立信息互通渠道,以启动专利复查程序,加大无效宣告的审查力度,及时剔除问题专利,净化专利环境,推动技术的创新,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议,借专利法修改之际建立此类互通机制,以完善专利制度。
,常遇到类似问题专利。纵观此类问题的出现,缘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模式。我国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所谓的初步审查实际上就相当于登记制,即只要形式上符合专利法有关条款的要求,专利局不对其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即可授权。故专利权人利用了我国专利授权制度的这一漏洞,而获得合法授权,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当扩大,因而直接侵害了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将妨碍新技术的推广与发展,与设立专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但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不仅是我国,而且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一方式在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的同时,必然带来良莠不齐的情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审判机关,对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又无权理涉。正因为专利授权制度的这一漏洞,使问题专利得以生存,并损害公众利益。面对如此境况,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与之建立信息互通渠道,以启动专利复查程序,加大无效宣告的审查力度,及时剔除问题专利,净化专利环境,推动技术的创新,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议,借专利法修改之际建立此类互通机制,以完善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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