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遗赠公产房法院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09 11:25:15


  案例:

  李阿姨的父亲十年前病逝,名下公产房过户给了她继母。后继母再婚,并于今年5月去世。李阿姨的堂弟手持她继母亲笔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争夺房屋“所有权”。日前,,侄子不具备申请过户资格,判决确认李阿姨为房屋承租人。
  李阿姨的父亲李爷爷承租本市和平区一套公产房屋,1970年与冯奶奶再婚,李爷爷病故后承租人变更为冯奶奶。2010年5月,冯奶奶去世,公产房承租人始终没有变更。李爷爷病故后,冯奶奶曾经再婚,后来老伴也去世。冯奶奶生活无依,加之因琐事和李阿姨产生分歧,便与李爷爷的侄子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表示只要侄子尽到赡养义务,老太太死后全部个人财产赠给他。但李阿姨认为,继母去世后房子应过户到她名下,双方协商未果,李阿姨便委托律师起诉堂弟。
  李阿姨认为,二老婚后已和她形成扶养关系,法律规定有权过户房屋。堂弟则辩称,李阿姨与继母多年不来往,表明她已明确表示解除继母女关系。庭审中,:冯奶奶生前确有《遗赠扶养协议》,且经过公证。其内容约定,只要侄子愿对她尽扶养职责,生养死葬,“死后属个人财产全部赠与,别人无权干涉。”

,协议约定冯奶奶将“个人财物全部赠与”,但涉讼房屋为公产,故不能处分。同时,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被告作为承租人的侄子不属于申请过户范围之列;而原告作为承租人女儿,符合申请过户条件。被告称二人没形成真实扶养关系并已解除继母女关系,无证据证实,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确认李阿姨为涉讼房屋的承租人。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具有真实的扶养关系,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且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因此,侄子不在申请范围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