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9-08-22 04:47:15
法大民商院字[2006]01号
关于继续举办新《公司法》、《证券法》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其内容创新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以往公司治理的传统思维,在鼓励投资和创新、强化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指导下,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折衷授权资本制度,调整了诸如公司对外投资限额、公司出资方式、公司人格否认、一人公司、公司库藏股份等众多基础公司制度,在股权转让、公司管理和执行等方面增加了多项任意性规范,这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是在中国市场经济转型以及企业走向理性经营的背景下的重大调整,对企业健全董事会制度、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投融资活动以及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因此,为帮助各单位有关人员在新《公司法》和《证券法》颁布实施后深刻理解新《公司法》、《证券法》的重点内容,熟练掌握新规则下的企业管理、公司治理及资本运营的核心技能,正确运用新《公司法》、《证券法》处理公司各种法律事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决定继续举办“《公司法》、《证券法》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室)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金融机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期货公司等)的高管和法务人员;各法律院校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各会计师事物所、注册会计师。
二、研修内容
1、《公司法》、《证券法》修订目的、原则、思路及颁布实施的意义;
2、新《公司法》、《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起草修订过程中的主要争议与最终解决办法;
3、新《公司法》的两大突破和创新;
4、新《公司法》的十大亮点;
5、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设立和组织结构产生的重大影响;
6、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修改内容释解与适用;
7、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容修改要点及其适用;
8、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条文内容释解与适用;
9、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和关联交易行为规范;
1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11、公司融资制度方面修改、调整内容释解与适用;
12、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内容修改要点及其适用;
13、公司社会责任强化和职工利益保护;
14、新、旧公司法的衔接与适用;
15、新《公司法》为司法解释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的制度接口;
16、《证券法》修订调整内容释解(调整范围、多层次市场体系、发行制度、收购制度、证券公司分类管理、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
17、公司活动各方主体如何有效利用新《公司法》、《证券法》处理公司纠纷案件和规避责任风险。
三、主讲专家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
刘俊海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
顾功耘 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
虞政平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高级法官
刘 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
孙家瑞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高级检察官,民商法博士
叶 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
罗培新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公司法、证券法专家
(具体主讲专家以报到通知为准)
四、时间及地点(开班前二天为报名截止日期)
2006年3月10日——3月13日 哈尔滨市
2006年3月18日——3月21日 西安市
2006年3月28日——3月31日 苏州市
2006年3月30日——4月 2 日 郑州市
2006年4月 7 日——4月11日 青岛市
2006年4月14日——4月17日 武汉市
五、有关费用与报名办法
1、培训费580元,资料费实收,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2、请参加学习的代表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把填写好的报名回执表传真或寄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伍志强 收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新1号楼3-502室)
邮 编:100088
电 话:(010)68411435 68411667
传 真:(010)68411435 68411667
联 系 人:袁永华 田玉璋 伍志强
我们在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在开班前5天传真或邮寄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附件:报名回执表
二○○六年二月十日
附件:
新《公司法》、《证券法》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选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加盖单位公章)
通讯地址
单位名称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区号) 传真
姓 名 性别 职 务 部 门 电话(手机) 参加时间
注:1、此表复制有效; 2、如时间紧迫可电话、传真报名。 联系人:袁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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