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协议》在立陶宛生效
发布时间:2020-02-20 06:13:15
2009年5月1日,《伦敦协议》于立陶宛生效。立陶宛成为该协议的第15个成员国。但是,《伦敦协议》中的翻译要求对于立陶宛没有法律影响,因为立陶宛国内法律已有相关条款作为实施的法律基础。
2000年10月17日签署《伦敦协议》时,大部分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完全或基本放弃了对欧洲专利授权文本需翻译成本国语言的翻译要求。包括立陶宛在内的少数国家,仍然要求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本国语言。
迄今,《伦敦协议》已在克罗地亚、丹麦、拉脱维亚、立陶宛、荷兰、法国、列支敦士登、斯洛文尼亚、德国、卢森堡、瑞士、冰岛、摩纳哥、瑞典以及英国生效。
编译自 EPO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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