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政策的法律化与构件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
发布时间:2019-09-01 04:21:15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5年12月,。在法治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这种刑事政策要求显然应该合理地转化为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这种要求已经被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清醒地意识并变为有力的行动。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本文试图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涵如何法律化,从而将其转化为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希望有助于真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法律化途径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内容
宽严相济的“ 宽”从词义上看是宽缓之意,指的是刑法在介人社会生活时, 应格守谦抑品性, 只要采取较轻的刑罚能抗制犯罪就不应适用重刑。宽严相济中的“ 严”其应有之义是严格、严厉甚至包含严惩, 主要是指对现实中发生的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恶性犯罪依法严厉惩治。宽严相济中的“ 济”是均衡之意, 是指刑罚结构的协调均衡。正如马克昌教授所指出的,“ 宽严相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1]
笔者认为,所谓的宽严相济政策是从79年《刑法》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进一步强化,,当然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远比原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深远,,而是一项刑事政策。,不再指向如何御民,而是专注于国家如何惩治和预防犯罪。宽严相济在实践中的运行方式是从刑事立法政策转化为刑事法律规范,从刑事法律规范转化为刑事司法政策或刑事行政政策,再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行政政策转化为刑事裁判。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尽快尽量将其法律化,将其纳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以适应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途径
笔者通过仔细的分析研究,认为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出如下的修订,以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应该将宽严相济写入刑法总则。1979年刑法第1条规定:...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97年刑法修订时删除了这条。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是适合当今时代的刑事政策,而刑法的具体规定也贯穿了这一精神,开宗明义地提出更能显现刑法的这一指导原则,也便于法律执行者更好领会其精神。因此,应该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列入刑法总则进行表述,将其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指导内容,可以使民众的心理更易接受,更加可以改变我国《刑法》是一部重典的印象。就如同“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深入民心一样。
2. 应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延长徒刑刑期。我国在刑法上规定的死刑罪名过多,在司法上适用死刑过滥,从而使我国刑法成为一部重刑法典。国际上存在着一种限制死刑,乃至于废除死刑的趋势,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主要表现在国际上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一部分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笔者虽不赞同我国目前立即废除死刑,这是与我国的国情密切相关的,但是确实应当限制死刑在非暴力犯罪中的适用,如经济类、贪污受贿类犯罪。
本文试图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涵如何法律化,从而将其转化为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希望有助于真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法律化途径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内容
宽严相济的“ 宽”从词义上看是宽缓之意,指的是刑法在介人社会生活时, 应格守谦抑品性, 只要采取较轻的刑罚能抗制犯罪就不应适用重刑。宽严相济中的“ 严”其应有之义是严格、严厉甚至包含严惩, 主要是指对现实中发生的严重侵犯人身安全的恶性犯罪依法严厉惩治。宽严相济中的“ 济”是均衡之意, 是指刑罚结构的协调均衡。正如马克昌教授所指出的,“ 宽严相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1]
笔者认为,所谓的宽严相济政策是从79年《刑法》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进一步强化,,当然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远比原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深远,,而是一项刑事政策。,不再指向如何御民,而是专注于国家如何惩治和预防犯罪。宽严相济在实践中的运行方式是从刑事立法政策转化为刑事法律规范,从刑事法律规范转化为刑事司法政策或刑事行政政策,再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行政政策转化为刑事裁判。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尽快尽量将其法律化,将其纳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以适应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律化的途径
笔者通过仔细的分析研究,认为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作出如下的修订,以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应该将宽严相济写入刑法总则。1979年刑法第1条规定:...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这一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997年刑法修订时删除了这条。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身是适合当今时代的刑事政策,而刑法的具体规定也贯穿了这一精神,开宗明义地提出更能显现刑法的这一指导原则,也便于法律执行者更好领会其精神。因此,应该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列入刑法总则进行表述,将其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指导内容,可以使民众的心理更易接受,更加可以改变我国《刑法》是一部重典的印象。就如同“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深入民心一样。
2. 应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延长徒刑刑期。我国在刑法上规定的死刑罪名过多,在司法上适用死刑过滥,从而使我国刑法成为一部重刑法典。国际上存在着一种限制死刑,乃至于废除死刑的趋势,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主要表现在国际上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一部分国家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笔者虽不赞同我国目前立即废除死刑,这是与我国的国情密切相关的,但是确实应当限制死刑在非暴力犯罪中的适用,如经济类、贪污受贿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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