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张沂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4 20:36:15
第 88 号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以法律为准绳。
、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 辖
。,,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
,。必要时,。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
,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
。
第三章 回 避
、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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