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染上专利官司 为新疆最大标的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16 09:42:15


  7月31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今年以来我区最大标的侵权案。  事情的起因是去年8月底,伊犁渝隆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公司向某酒厂供应的酒瓶产品从以往的每月130余万只锐减到每月20万只左右。经调查发现,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2005年5月建成投产以来,一直大批量生产其三项专利酒瓶产品并销售给同一酒厂。  2005年9月8日,伊犁渝隆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江泽城,以公司和个人的名义致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告知书》,同时将该告知书抄报伊犁州专利局、伊犁州科技局。但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仍在大规模生产、销售这三项专利产品。   今年5月8日,伊犁渝隆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江泽城以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正式向伊犁州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制止侵权行为的报告》。请求伊犁州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依法追究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相关侵权的法律责任。在采访中,江泽城告诉记者,早在2001年11月,他就已经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白酒包装瓶形产品的专利,并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最晚的一项瓶形产品也已在2003年3月1日取得专利权。他的公司在取得专利权前后一直为某酒厂生产、销售其已申请外观专利的酒瓶。   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方面则对江泽城的专利权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江泽城申请的酒瓶外观专利早已在国内公开使用并在市场上销售,为公众所知,因此已不具备新颖性。于是,伊力特玻璃制品公司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江泽城所持专利无效的申请。   6月2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对这起该局成立以来争议标的最大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进行口头审理,当庭得出三项结论:江泽城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效;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享有酒瓶产品的先用权;争议瓶形与专利产品是否近似将提交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再作认定。但口头审理后,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仍未停止其侵权行为。   7月20日,伊犁州知识产权局为了维护专利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主持了由伊犁渝隆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参加的协调会。   协调会上,伊犁渝隆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伊力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70万元,若今后还要制造这项专利产品,每年应向伊犁渝隆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90万元的使用费,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7月31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哈洪江接受了记者采访,他告诉记者,根据国知发管字犤2001犦第177号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告重大专利案件办法》和《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标的达到1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大要案,大要案必须移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立案审理。所以,这起案件已由伊犁州知识产权局移交至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目前,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已正式受理此案。哈处长提醒广大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尊重知识产权,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侵权人的承受能力,双方共同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