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19 03:47:15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监视居住的条件,希望对您有帮助。

  监视居住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延伸阅读】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