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美”指责“贝芙美”拙劣拷贝 推六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9-08-29 09:53:15
因认为对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将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视台、广东省电视台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公司系保暖、塑身内衣的专业生产厂家,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是公司的分销商,并在2005年冬季成为公司“发热三件套”产品的电购总经销商,获取了可观的经济效益。2006年9月5日,就公司开发的“发热螺旋体”瘦暖内衣新产品,党某代表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取得该产品的全国电购总经销权。该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不得生产经营与本合同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对涉及的全部技术资料及商业秘密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合同签订后婷美公司依约向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提供了广告创意、广告播出带、培训话术教案和产品,但二被告一直拖延对外宣传销售。2006年11月黑龙江省电视台、广东省电视台等播放了(贝芙美)蜂巢热能衣电视购物广告。公司发现,上述产品广告创意与自己的“发热螺旋体”瘦暖内衣新产品如出一辙,产品也极为类似。2006年11月26日,公司花898元从黑龙江省电视台处购买了一套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蜂巢热能内衣。经调查,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系密切;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张某同时还是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蜂巢热能内衣使用的商标“贝芙美”的注册人是党某。由此可知,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在取得了公司新产品的相关资料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利用关联企业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公司相似的产品,并套用公司广告文案。经进一步调查,所谓蜂巢热能内衣也是委托自己的产品加工商生产的。
婷美集团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市场规则,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同时被告的贝芙美蜂巢热能塑身衣产品中没有使用浩夫高8度发热纤维,其保暖效果明确低于同类产品。被告广告中宣称的“高效发热,生态保暖”纯属虚假广告。故请求判令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黑龙江省电视台、广东省电视台停止播放侵权广告宣传;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00万元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作者姚岚、蒋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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