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纠纷第一案:司法的“无界”与“有界”
发布时间:2019-08-26 07:55:15
在这一标的巨大的专利赔偿案中,诉讼双方均在呼唤面对地方保护主义时的“无界”司法;另一方面,却也在为司法审判权面对专业技术判断是否应“有界”而争论不休。
尽管仍然深陷在那起被称为“中国最大知识产权侵权案”当中,但王宇怎么也没想到,一份公函,会将他的公司又推上一场“本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债务纠纷”的主角位置。
12月16日,香港创志薄板(中山)公司和浙江创业薄板公司在广东中山联合召开了一场研讨会,矛头直接指向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郑州拓普)生产的拓普轧机的质量。
就在会前两天,郑州市政府向中山市政府发来一份公函,称该研讨会是由“中国最大知识产权侵权案败诉方北京泰隆公司唆使和双方债务纠纷引起的”。
王宇正是北京泰隆公司(下简称北京泰隆)的董事长。,北京泰隆败诉。,二审尚未宣判。
“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他们就在公函中说我们是败诉方,所谓唆使更是无中生有。”王宇说。 这起被称为中国专利赔偿第一案的纠纷,由是显得更加错综复杂。
中国专利赔偿第一案
1991年,现任郑州拓普董事长的郑红专获得一项名为“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的发明专利授权。 次年,在上述技术的基础上,郑红专夫妇研制出XGK轧机,1995年创办了郑州拓普。据该公司的宣传资料,XGK轧机使“我国第一次站在了世界先进钢带产品加工生产的前列”。
之后几年,郑州拓普在国内共销售了八条专利轧机生产线,但他们很快就公开宣布,他们的专利轧机已经成为被侵权的目标。“现在拓普公司面对的是10多家企业的侵权联盟。”公司总经理赵林珍说。
他们的应对办法就是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04年7月,郑州拓普在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指控郑州天宏泰隆冶金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郑州天宏泰隆)、胡玉秀(郑州天宏泰隆执行董事)和北京泰隆、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索赔2980万元。 胡玉秀,是郑红专夫妇的大学同学,曾在郑州拓普担任副总经理,2001年底离开公司。郑州拓普指其擅自使用所掌握的原告专利技术,伙同北京泰隆为江苏常熟一家不锈钢带管企业制造冷轧机。 而被告方则辩称,被控侵权轧机的主机核心技术来自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轧钢所,核心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而且郑州拓普主张的发明专利属于公知技术,不具备授予发明专利的条件。
今年6月20日,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北京泰隆和郑州天宏泰隆侵权成立,赔偿郑州拓普经济损失2980万元人民币。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局通报,这是中国迄今为止赔偿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
侵权之辩
在一审中,,以证明郑州拓普的专利是公知技术。但由于未附中文译本,被郑州市中院认定为不符合证据规则,不予采信。
其实早在2004年9月,北京泰隆就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郑州拓普的专利无效,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北京冶金设备研究总院轧钢所原副所长钱文君则表示,早在1991年在原冶金部对郑红专的350轧机立项审查会上,他就提出国外早有类似技术。 2004年7月30日,郑州拓普起诉后11天,郑州市中院到江苏常熟那家钢带管企业进行证据保全,对涉嫌侵权的设备进行了现场勘查。 同年11月30日,应北京泰隆的申请,郑州市中院委托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咨询部做技术鉴定。
在随后形成的技术鉴定报告中,对技术特征(9)有“不同”和“相同”两种意见;对技术特征(10),一致认为不相同。而这两项被认为是全部11项技术特征中最核心的部分。
鉴定结论最后一致认为:“从总体技术方案而言,样品的技术方案与本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相同”。
。郑州市中院依据自己的现场勘查结论,在一审判决中将前述两项技术特征均认定为相同。 北京泰隆认为,。他们提出,,审理的应该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技术事实,因为法官并不是轧机技术领域的专家。 案中案 事实上,早在起诉北京泰隆之前,郑州拓普就曾以侵权为由将天津市冶金规划设计院和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3年11月,天津市中院判决认定被控侵权轧机的技术为已有公知技术,特征也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不同,驳回原告起诉。2004年6月,天津市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郑州拓普不服,。
而此次再提侵权诉讼,郑州拓普选择将郑州天宏泰隆列为第一被告。北京泰隆就认为,原告不起诉技术开发方,而是将郑州天宏泰隆列为第一被告,完全是出于诉讼策略上的考虑——这样,审理管辖地也就落在了郑州。 2006年4月中旬,就在拓普诉泰隆案仍在审理过程中之际,郑州市政府网站上的一则消息让北京泰隆更加忐忑不安。
该消息称,当月14日,郑州市中院院长贾记鑫到郑州拓普公司调研,在“详细询问”了拓普反映的有关专利侵权案等几个法律难题后,他当即“表示将协助企业尽快办理”。而贾记鑫同时还有个身份——郑州市“扶优扶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
而在这一系列专利侵权纠纷之外,还夹杂着两起名誉侵权诉讼。 2004年11月3日,郑州拓普在其公司网站上刊登了《为什么起诉天津冶金设计院和泰隆公司侵权》一文,文中称,胡玉秀在郑州拓普工作期间,和王宇、钱文君等人“勾结”盗窃公司专利技术。
为此,。2005年2月,名誉权。同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二审驳回了郑州拓普的上诉。
在郑州,,2006年1月6日,该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郑州拓普也同样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二审还在进行当中。
就在这些诉讼进行得如火如荼之际,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质量报道》栏目报道,浙江创业、中山创志和上海丰钢精密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使用郑州拓普生产的轧机,均遭遇质量纠纷;华西村冷轧厂和江苏南通刚正薄板有限公司也遭遇类似问题。
■?记者手记?
围绕所谓“中国专利赔偿第一案”的纠纷十分复杂,既涉及专利权纠纷,中间还有两个名誉侵权纠纷,以及一系列产品质量纠纷。 走出事实的繁复,可以发现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一个是目前在中国屡被诟病的司法领域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个是即使在法治完善国家也未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对一些专门领域的纠纷,司法如何定位自己的权力边界。
就专利侵权纠纷而言,相类似的情形,郑州拓普在天津的起诉两审均告败诉,而在郑州的起诉,。对前一案,郑州拓普认为在天津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后一案,北京泰隆也大喊冤枉。
郑州市政府曾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支持地方企业的项目,而郑州市中院院长则身兼该市“扶优扶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初衷虽可嘉,但是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司法提供公平的纠纷裁断机制角度而言,几乎可以断定,此举不利于公权机构社会公信的塑造。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质量报道》栏目报道,还有更多使用郑州拓普生产轧机的企业,均遭遇质量纠纷。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也可能要通过司法途径。 而不管是专利权纠纷还是前述的冶金设备质量纠纷,都涉及非常专业的技术问题。在技术问题上,往往需要借助专门的专家组织来进行鉴定判断。,是个难题。
通常来说,法官作为法律工作者,不具备与涉案专利技术相关的知识,不能代替鉴定组专家进行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进行的技术判断。但是,作为专家意见重要表现形式的技术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只是证据的一种,同样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才能作为断案依据。 对此,,对存在严重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重新鉴定,或者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救方法解决。 当然,司法对技术判断结论的审查主要应该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也就是从鉴定机构组成、鉴定程序等方面把握,而不能径直对实质性技术问题作出判断。原、被告双方,也有申请鉴定或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权利。
总之,只有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和被告双方均服膺的规则来行事,技术权威和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才能达致和谐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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