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案一审审结 被告判赔2万

发布时间:2019-08-26 17:14:15


  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鹏公司)与蔺方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金鹏公司诉称,1997年12月19日,原告就“自接式轻钢龙骨”发明申请专利,2002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自接式轻钢龙骨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971160880。2005年8月,原告发现蔺方经营的鑫源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侵权产品,遂于同月24日公证邮寄送达了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函件,但被告置之不理。2006年4月13日,原告在鑫源装饰材料经营部购到了侵权产品。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8.1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蔺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鑫源装饰材料经营部销售的卡扣式吊顶龙骨是从河北省文安县中信龙骨配件厂购入的。该配件厂的经营业主杨景旺是卡扣式吊顶龙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卡扣式吊顶龙骨产品是对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并未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自接式轻钢龙骨发明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自接式轻钢龙骨,包括主龙骨、副龙骨、吊杆等。其特征在于:主龙骨的接头横截面呈导向夹角状,同时位于该接头的两侧端面分别设有向外凸出,并单向倾斜受力的卡钩,主龙骨的另一端两侧面分别设有与卡钩贴切配合的卡孔。”在庭审中,经当庭启封被控侵权产品,发现该产品主龙骨:接头横截面呈导向夹角状;一端接头的两侧面有外凸并倾斜受力的卡钩;另一端两侧面有与卡钩配合的卡孔。,被控侵权产品的主龙骨的主要技术要点覆盖了发明专利自接式轻钢龙骨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侵犯专利权。蔺方做为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蔺方关于其销售行为不侵权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蔺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全部销毁侵犯原告金鹏公司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权的产品;被告蔺方赔偿原告金鹏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