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发布时间:2019-08-12 18:08:15


  某机械公司张某诉杨某专利权属纠纷案:2001年3月20日,某机械公司与杨某签订劈木机零部件加工协议,协议约定:该机械公司委托杨某加工生产劈木机上所用的零部件(单手转阀、双手转阀、油泵齿轮室、油箱前盖等),由机械公司提供图纸,杨某负责按图纸及要求进行加工,必需由第三人确认样件后方可批量生产。劈木机属机械公司设计开发的产品杨某应保护,不得对外泄露相关的技术信息……  2001年12月29日,杨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二位五通液压转向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2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280118.6。该专利的技术信息与杨某为机械加工的双手转向阀一致。  2002年2月21日,某机械公司权利人矣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2212965.0。  从上述权属纠纷事实情节中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履行加工合同中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相关的技术信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公开了涉案技术信息,损害了技术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益。这说明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诚信意识不强。中国人的历史传统是“言必信,信必果”。古人尚且认识到“言必信”,而在物质文明水平相对较高的现代文明时代,出现“言而无信”的行为,实难让人认同。但据笔者了解,这样的行为不是绝无仅有。这说明在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中,诚信观念的重要性和诚信社会的建立不可小视。  二、当事人对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意识模糊。可能是由于作家写的书任何人都可读,科学家发明的新产品大家都可以使用,从而误感到没有什么你的权利、我的权利一说,即使有你的权利也是社会财富,因此“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我的,大家的都是社会的”,因此要强化尊重他人创造发明权利意识。  三、当事人对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知识产权虽有权利界限意识,但误认为专利权是谁先申请是谁的,就不管技术成果是你研制的,还是我研制的,只要谁先申请专利,那么专利权就是谁的。不错,在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上,确有这一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明目张胆地把人家研制的技术成果拿来为自己申请专利用,而主要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同时或有先有后地进行了同一类技术的研究,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就先授给谁。因为技术成果可以用专利来保护,也可以用技术秘密的方式来保护,不是说用专利方法保护技术成果是唯一的,所以对各自研制的新技术,谁先决定用申请专利的方法保护其技术成果,国家就将专利权授给谁。并不是说自己并无智力研究成果,而去“玩空手道”,去摘人家的“胜利果实”,也能平安无事地得到专利权。上面的案例就说明这一点,拿了人家的东西是要还给人家的——智力成果要物归原主,这就是该纠纷案的处理结果!  人们呐,还是要靠自己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吃饭才是正道!投机取巧总非褒义,不会被社会认同和法律保护。(作者 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