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查处首起药品“许诺销售”专利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8-30 18:30:15
未经授权却将他人专利产品陈列在展会、商店,或列入拍卖清单,以及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做广告,都属于“许诺销售”侵权行为。4月24日,广东省公布了去年发生的十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包括首个发生在药品招标的“许诺销售”专利侵权纠纷案。
据介绍,、省属驻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天津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发现广州市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以“养血清脑颗粒”药品,参加招投标采购活动。2006年3月10日天津公司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
这份处理请求称,天津公司于1993年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于1999年10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3 1 00050.5”。处理请求还称,广州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责令广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6年4月1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广州公司的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检查时,发现广州公司根据东莞公司的授权,进行了被控药品的投标并中标。工作人员将广州公司用以投标并中标的东莞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与“ZL93 1 00050.5”“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具有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全部必要特征,落入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做出了处理决定:责令广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公司制造的与“ZL93 1 00050.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的“养血清脑颗粒”药品。
利害关系人东莞公司不服,。,做出维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唐毅说,本案是发生在广东省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首个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行为。如未经授权却将专利产品陈列在展会、商店中,或列入拍卖清单,或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做广告等行为,都属于“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本案是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被请求人许诺销售专利药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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