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地两级知识产权局共处群体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9-01 02:33:15
近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联合巴州知识产权局、,前往新疆和静22团修造厂、21团修造厂,调处群体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请求人宋秀忠是新疆和静22团修造厂法人,2003年申请沟式铺膜机,2005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为03150124.9。被请求人吴显辉、陈鹏、张白沽、季静生、杨立荣是新疆和静21团修造厂员工,葛盘盈是新疆和静22团修造厂法人,该6人未经专利权人宋秀忠的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技术方案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沟式铺膜机,其行为涉嫌群体侵权行为。被请求人吴显辉、陈鹏、张白沽、季静生、杨立荣在案件调查组的调解下,本着自愿、公开、公正、合理、互谅互解的原则,就沟式铺膜机专利侵权纠纷与专利权人宋秀忠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葛盘盈表示不愿意和解,并提供反担保2万元,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未对其涉嫌侵权的7台沟式铺膜机进行暂扣封存。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巴州知识产权局在现场进行了笔录和摄像,完成了实地调查、取证、笔录及送达文书等相关程序。 这次调查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间短、效率高,特别是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处办案组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办案作风和熟练的办案业务,给巴州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联合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对提高巴州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办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帮助作用。(巴州知识产权局 刘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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