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天元撤诉其与裕人公司的专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7 01: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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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诉讼,如何做到既保护知识产权,又防止被滥用,值得大家思考和关注。

  近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宣告结束。

  惊——侵权恶意诉讼

  去年,江苏海安天元以宁波裕人涉嫌侵权“一种横机用压线、脱线装置”为由,起诉宁波裕人,并得到受理。  不仅如此,宁波裕人董事长孙平范介绍,海安天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散布对裕人有负面影响的言论,这对宁波裕人的企业形象和声誉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纺织机械设备价格较高、工艺复杂等特点,因此客户在购买时非常理性,会综合考虑品牌、服务等方面的因素,因此,这些言论对宁波裕人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宁波裕人积极应诉,最终拿出充分的证据,宁波裕人被指控侵权的电脑横机的装置结构、特征等方面,与海安天元公司的电脑横机存在明显区别,特别在横机的核心技术——沉降片、跨接位置方面,两种横机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宁波裕人的电脑横机实质上并未侵权,这对海安天元公司十分不利,极有可能败诉。在这种情况下,海安天元主动选择了撤诉,并承担期间产生的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思——呼唤公平环境

  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利用知识产权诉讼为手段的竞争方式,但以此为手段打压对手,这在国内并不多见。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不仅是纯粹的民事权利,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充分而正当利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优势可以帮助企业占据市场领先地位,依法应当受到保护;但恶意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打压同行、扼杀竞争的手段却和法律保护创新、鼓励竞争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据宁波裕人有关人士介绍,在本案例中,尽管宁波裕人并未被真正判决专利侵权,但海安天元采取了种种手段,对宁波裕人品牌形象等造成了严重影响。对此,林华表示,知识产权滥用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在企业界有愈演愈烈的不良倾向。起诉专利侵权本身无可厚非,是对专利权的正当保护也是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但蓄意起诉与专利完全不同、不可能构成侵权的技术,利用诉讼散布不实消息以贬低竞争对手商誉等行为就属于权利的滥用。

  林华坦承,尽管滥用权利、恶意诉讼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认定滥用权利首先需要认定权利人或原告具有主观恶意。不仅法律难以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不得不采取谨慎的态度。这些客观原因导致知识产权滥用难以得到有力制裁。

  林华介绍说,滥用知识产权的手段很多,常见的手段如在重要展览会、博览会或其他社会活动期间突然向竞争对手发难,导致对方市场计划在关键时刻无法实施;给竞争对手的客户、潜在客户和经销商滥发律师函,提出捕风捉影或无端的知识产权侵权警告;恶意抢注商标,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圈地等等。

  林华也为企业支招,商场如战场,企业既要有依法经营的理念,又要对遭遇不正当竞争的暗滩潜流有充分心理准备。广大企业从不断被披露的各种滥用知识产权和恶意诉讼中应当吸取的经验是,必须对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给予充分重视,加强和有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紧密合作,防风险于未然,化危机于无形。

  他最后强调,尽管应对滥用知识产权难度较大,尽管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但企业对恶意诉讼并非回应无方。如有企业把知识产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当成突袭竞争对手的“绝招”。,阐明保全措施可能对自己造成的严重损失并要求申请保全人提高担保金;对恶意利用知识产权提起的诉讼,;对有明显不实之处的警告函则可以反向对方发律师函并可以发表公开的反声明以披露真相,警告对方必须为侵害声誉承担法律责任。(尹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