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士PK荷兰飞利浦 灯泡专利之争
发布时间:2019-08-26 16:37:15
为了保护自己的专利,上海德士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电子节能灯灯泡专利发明人戴培钧将国际照明巨头荷兰飞利浦公司告上了法庭。而飞利浦一方则针锋相对,认为戴培钧的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因此是一种无效专利。,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判决,。如今双方还在焦急地等待着北京市高院的判决结果和有关专利审批机构对发明专利是否有效的审查。
。”“电子节能灯灯泡”外观设计专利人戴培钧诉飞利浦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的代理律师李云德日前对记者表示。而此时距离2006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飞利浦败诉,并赔偿专利权人戴培钧5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已经过去半年时间。由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因此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而跟侵权案本身同时进行的还有关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行政诉讼,目前双方都处于焦虑的等待之中,一方面等待北京高院的最终判决,一方面等待知识产权机关对这一专利是否有效的认定结果。 本案的被告方是国际照明巨头飞利浦公司,原告方戴培钧是上海德士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而上海德士公司在业界也是一个响当当的企业,专业生产电子节能灯和电子镇流器等产品,还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和ISO9001认证企业,其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市场。戴培钧更是国内节能照明领域中的知名人物,仅在节能灯领域就拥有30余项专利。
飞利浦:对方设计不是专利
2006年,戴培钧发现北京一家建材市场销售的飞利浦节能灯灯泡中的4种产品侵犯了自己2003年初获得的名为“电子节能灯灯泡”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2316788.2的外观设计专利,且其上标注为专利产品,专利号为ZL033630119。,状告飞利浦电子贸易服务牗上海牘有限公司,要求飞利浦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戴培钧与飞利浦公司的纠葛并非始于此时,早在数年前,双方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纠纷。2000年8月,戴培钧发现飞利浦节能灯未经允许使用了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随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2002年8月,起诉状,状告飞利浦控股的合资公司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侵犯专利。那场官司的结果是双方经过协商,飞利浦对戴培钧进行了赔偿。
但这一次情况发生了变化。飞利浦方面迅速作出答辩,认为戴培钧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性,同时飞利浦的产品所使用的专利与戴培钧的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故戴培钧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飞利浦方面认为,该专利的外观设计没有新颖性,10年前飞利浦白炽灯即使用过类似外观设计。戴培钧的外观专利是在既有的白炽灯外观上,套上一个用来包住节能灯镇流器的塑料套,这属于实用功能方面的设计,不应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
那么,在飞利浦公司提出上诉这么久时间之后,事情又有了什么样的进展呢?记者日前专程来到飞利浦(中国)投资北京办事处进行采访,飞利浦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此事归上海的飞利浦机构管理,并提供了联系电话。但是到记者截稿时,所提供的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德士:以其之矛攻其之盾
李云德律师向记者介绍说,飞利浦灯泡包装盒上所标注的专利号并不是飞利浦所拥有,而是杭州飞华公司的专利,而杭州飞华公司又是飞利浦多年的生产商。
由于我国商标审批机构在接受外观专利申请的时候,只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所以飞华的专利虽然在德士公司申请专利之后,但也被批了下来。
李云德并不认同飞利浦方面有关戴培钧的专利并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他表示,在此之前的节能灯是没有外套的,是因为节能灯管由于设计和制造上的原因,使之不能做得很短,如果再加上外套的话,看上去视觉效果很不好。但是戴培钧经过创新,缩小了灯管,才使得加上外套有了可能。节能灯并不一定要有用来保住镇流器的塑料套,例如镜前灯就没有塑料套,并且这个塑料套的形状可以变化。如果需要,可以把它做成任何形状,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外观专利,并不是使用功能方面的设计。
李云德律师说,杭州飞华公司也对与戴培钧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如果真的如飞利浦所言,该专利的外观没有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性,那么为何其代工厂还要去申请专利呢?
李云德还向记者透露,飞利浦曾经就共同使用此款专利与德士有过接触,但是没有结果。此后没有多长时间,市面上就出现了侵权的节能灯泡。 而此前戴培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有过此类的表示。戴培钧说,在3年前,飞利浦的另一个主要合作伙伴———中设工程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曾找到他本人,要求获得本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但由于协议价格很低,而且对方要求协议上不出现“飞利浦”字样,戴培钧拒绝了。
对李云德律师进行采访之后,记者想进一步了解上海德士方面的态度以及在此期间德士公司与飞利浦公司之间是否有过接触,因此又电话联系了上海德士电话有限公司。德士公司办公室主任向记者表示,,他们不方便接受采访。业内人士:争夺市场是关键
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飞利浦败诉,并赔偿专利权人戴培钧50万元人民币。飞利浦一方认为知识产权案的赔偿金,常规的做法是由被告侵权一方提供生产证据,根据生产数量和行业平均利润率的计算结果来赔偿,在数据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前并没有要求飞利浦提供有关数字,并给以最高裁量,飞利浦对此不能接受。而德士公司一方则认为飞利浦多次侵犯自身知识产权,在作出赔偿的基础上还应该赔礼道歉,。
有业内人士分析,节能是照明行业发展的方向,符合潮流自然也就容易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和消费者的拥护。因此包括飞利浦这样的跨国照明行业巨头在节能灯具方面投入了很大的力量,中国也是飞利浦公司节能灯的主要生产基地。德士公司虽然在实力上与飞利浦公司有着很大的差距,但在国内节能灯生产方面却有着很大的影响力,这种情况决定了两家公司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除了市场的争夺以外,产品的竞争也不可避免。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中国企业非常欠缺的一课,一方面很多企业不懂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不懂得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企业在专利技术和核心竞争力方面都远远落后于一些跨国大企业,因此,当遇到专利受侵害的时候,自我保护的底气不足,最后不但丢了技术,也丢了市场。其实企业应该明白,专利技术越多,越容易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也越容易垒起竞争门槛,阻挡竞争对手进来,为自己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争得主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企业的专利技术,就是保障企业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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