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6 08:08:15


2003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9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1999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名称为“锤砸式订扣机”的第98245891.6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12月3日。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其无效的请求,以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两份对比文件以支持其主张:

  对比文件1:欧洲专利公开说明书EP0546299A1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3年6月16日;

  对比文件2: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CN1030938C,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2月7日。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请求人进行了意见陈述,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被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为:本专利设计了上冲头和下冲头,从图4中可见,上冲头为一大冲头,下面有6个下冲头,可解决订6个U型钉的难题,而对比文件为整体冲头。

  被请求人请求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锤砸式订扣机,是由机体、机头和穿条构成,其特征是机座(1)上固定有定位块(2),定位块(2)上有穿条孔(7),穿条孔(7)内装有穿条(20),机座(1)上在导柱孔(6)内经导向柱(9)装有导柱板(10),其上装有机头壳(13),机座(1)的下模板(3)上有月牙槽(8)和定位销(4),经机头壳(13)侧面装有导向销(11)和把手杆(14),机头壳(13)内装有上冲头(15),上冲头(15)下部机头壳(13)内装有下冲头(18),其下部有下冲头孔(1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锤砸式订扣机,其特征在于导向柱(9)由垫片(16)和螺母(17)固定在导柱板(10)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锤砸式订扣机,其特征在于机座(1)呈L型截面。”

  经审查,合议组根据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认定了以下事实,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冲头结构不同,本专利中冲头分成上冲头和下冲头,而对比文件1中冲头为一整体冲头。而冲头设置成一整体结构还是分体结构,对于技术方案的实施并无实质性区别。因为就力的传递而言,无论是整体冲头还是分体冲头,其力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