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可获专利转让费

发布时间:2019-08-14 11:36:15


  核心内容:2014年新版《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3月1日起实施,职务发明也可获专利转让费。为激励人们参与专利发明与申请,新版《条例》还赋予发明人、设计人督促权利。以下由为您介绍新版专利法的亮点。

  2月20日,新修订的《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式发布,3月1日起实施。《条例》首次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获得至少20%的专利转让、许可使用费用的净收入。

  《条例》更加注重建立全社会共同保护和促进专利的体系,形成行政部门、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主体共同保护和促进全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格局。

  《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相关的专利管理、技术转移人员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可以现金、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条例》明确规定“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不低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净收入的20%”;如果以专利权入股,则应当“不低于股份或者股权收益的20%”。

  为激励人们参与专利发明与申请,新版《条例》还赋予发明人、设计人督促权利——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怠于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申请专利。

  目前,北京市万人拥有专利数量已经达到40余件,超过美国全国平均水平。提升专利的使用价值、产业化程度,将是今后本市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多项激励政策。例如,“鼓励市区政府设立创投资金和基金,支持专利产业化和商用化”;企业购买专利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列入成本”;“通过税收优惠、专项财政资助、政府采购、鼓励专利领域的金融创新和奖酬等措施促进专利的运用和价值实现”。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支持开展专利质押业务,建立质权处置机制,形成质押贷款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以专利运用为目的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