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

发布时间:2019-12-04 05:29:15


  (2007)民三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Avery Dennison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市奥兰治格罗夫北路150号(150 North Orange Grove Boulevard,Pasadena CA91103,USA)。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高级副总裁、法律总顾问、秘书。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风华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耀宁路9号。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三重市光复路一段六十一巷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凤凰第三工业区第一、二栋。

  法定代表人:杨蔚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上享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平。

  原审被告: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环市镇东升管理区。

  负责人:李巨。

  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深圳公司)、原审被告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以下简称里水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以下简称汾江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魏青松,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2004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侵犯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讼,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等。2004年5月17日,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2004年11月29日,四维公司、申请书》,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1.05亿元。2005年4月8日,四维公司、,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1.5亿元。,,被准许。2005年6月6日,四维公司、。

  另, 苏民三初字第003号民事裁定书记载,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上海四维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

  根据四维公司起诉状的记载,四维公司认为其主张的“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后来被艾利丹尼森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增粘乳液压敏胶粘剂”专利。因此,四维公司等与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讼争的技术秘密均为压敏粘合剂技术。

  在原审答辩期内,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主要理由有:1.。2.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艾利广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国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因此,。由于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符合法律规定。又因本案争议标的大,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因此,。

  尽管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即2004年5月17日。,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变更,并非两次独立的起诉。因此,本案的受理时间仍应为2004年5月17日。,,。,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而且,,将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诉四维公司、。在此情况下,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依据不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裁定驳回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上诉称:1.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包括侵权产品销售者的行为。而且,在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的起诉状中,只在“诉讼请求”部分要求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没有涉及对该两原审被告行为的指控。因此,。,。根据法律规定,。2. ,可以有效阻止四维公司的恶意诉讼阴谋。,又于2003年撤诉。。如果不阻止四维公司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重复诉讼,将导致艾利丹尼森公司等无法从事商业活动,也势必浪费中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答辩称:1. 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既销售了侵权产品,也使用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故佛山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2. 管辖权异议纠纷是程序问题,艾利丹尼森公司等提出的恶意诉讼问题与本上诉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院另查明,2004年4月8日,四维公司、、汾江经营部的内容是:、汾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生产、制造、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销往中国各地,包括佛山市。

  2005年6月6日,四维公司、、汾江经营部的内容是:、汾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相关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包括佛山市的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确认,。

  本院认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虽然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指控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往佛山市,但佛山市并不是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等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关于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指控的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因该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在二审答辩中提及的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使用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因起诉状没有相关记载且其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予纠正。

  关于上诉人提及的恶意诉讼问题,因与管辖权异议无关,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第三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 ;

  二、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郃中林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 ○ ○ 九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