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应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03 02: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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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1993年3月,红光机械厂厂长带领负责技术工作的副厂长范甲参加了机械部召开的全国电影机械规划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机械厂争取到了 “FG16/35-IX两用放映机”,等两个项目的研制开发任务。 回来之后,机械厂成立了以姚乙为首的课题组,成员有叶、何、陈、黄四人。其中,姚乙负责总体及转换装置的设计,其他四人也各有分工。自此,课题组开始了研 制工作,姚乙提出一个目前两用放映机使用的旋转更换机头方案,该方案得到了课题组成员、技术科其他同志及厂领导的肯定和支持。该课题组经过认真钻研,反复 试验论证,解决了多项有关两用放映机的技术难题。 1995年5月,姚乙调离了机械厂。在此之前,姚乙已经完成了“FG16/35一IX两用放映机”,的总体设计、转换装置以及外观造型等零部件的全部图纸 的设计工作,且在这些设计图纸上一直署有姚乙的姓名。姚乙调离后,先后又有两人接任课题组组长,这两人又先后调离。1996年底,机械厂决定由范甲接任课 题组组长,重新组织研究人员。 范甲接任课题组组长后,主要作了图纸整理、工艺编制、技术鉴定文件编写等项目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就该项目的转换装置部分及专利权中的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只有依法具有署名资格的人才享有此权利,该权利不能转让,不能继承,有关单位也无权以任何理由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