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割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20-06-13 19:41:15


  我国目前在商标申请程序中采取“一标一类”的做法,即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只能对同一类商品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不允许跨类申请。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为了向中外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努力使商标工作达到国际水平,有关修法单位拟将现行《商标法》中规定的申请商标须“一标一类”的做法向允许“一标多类、跨类申请”的方向改进,即规定:“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在一份申请中同一商标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的注册申请。” 对“一标多类、跨类申请”而言,商标分割制度是其重要的配套措施,允许商标跨类申请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澳大利亚、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对商标分割持肯定态度。本文拟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对商标分割制度作一探讨,以期在未来修订《商标法实施条例》增设商标分割制度时能有所帮助。

  一、商标分割的含义

  日本《商标法》在1996年修订前,不允许未伴随着商标权移转的商标权分割,但为了与《商标法条约》保持一致,于1996年修订时废除了相关规定。如今,该法第十条规定:“限于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审查、审判或复审的场合,或属于对商标注册审查被驳回的审决提出诉讼的场合,在将两个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时,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将该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成一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其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是两个以上时,可以按每个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进行商标权的分割。”德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则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出分割声明,对其声明中提到的商品和服务上的申请进行分割,从而该商标申请用被作为分割申请处理。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继续适用于已分割的申请的每一部分。”其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声明,该商标注册在此声明中所指的商品或服务上,应当作为分割注册予以维持。原来注册的在先权,应当继续适用于已分割注册的每一部分。”

  从以上立法中可以看出,商标分割系指对于申请注册中的商标及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依据,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商标。商标分割制度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商标分割不是将商标图样分割,而是将商标于指定使用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的基础上区分开来,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商标。第二,商标分割制度也与共有商标权的分割不同。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共有商标的分割有赖于《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对民法有关共有理论的理解与适用。本文论及的商标分割制度虽然也是一种权利分割,但制度目的不是要解决数个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它是为解决在“一标多类”前提下的商标本身分割问题。

  商标权利之所以可以分割,是由于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以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定的商标标志为边界的,因此商标权可以视为一个权利束。这个权利束是以每个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基础而集合形成的,当商标申请人或注册人自愿将商标分割为多个时,只不过是把原来的权利一分为数个,但此时数个商标的权利范围仍然与原来的保持一致,因此不会损害其他的商标申请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自然也就没有否定商标分割存在的必要。

  二、设立商标分割制度的必要性

  在商标申请可“一标多类、跨类申请”时,理性的申请人出于节约经济成本,缩短申请时间的考虑,大部分会倾向于放弃“一标一类”,而选择“一标多类”。在一标多类的前提下,设立商标分割制度对保障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1.在商标部分驳回制度中的应用。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增加了商标部分驳回的制度。在以往没有商标分割制度时,如果商标申请仅在部分商品上被驳回,其商标申请人就会面临两难处境。如果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由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一份商标注册证,导致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也必须等待驳回复审的结果而长期不能初审公告。如果申请人不提出驳回复审,则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将生效,因此其意图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将得不到授权。如果有商标分割制度,申请人就可以将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后由商标局先行公告,而将被驳回的商品分割为另一商标继续申请驳回复审。

  2.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程序中的应用。

  在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如果异议理由、争议理由仅涉及部分商品,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可以分割商标,将未被异议或无争议的部分先行核准或排除在争议之外。商标分割虽然不能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但可以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亦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3.在商标许可或设定质押时的应用。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经济价值,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可在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以获取金融信贷。如果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多个类别,商标权人可依据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质权人的约定,将商标按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需要进行分割,既充分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标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浪费。

  三、商标分割的类型

  1.商标申请的分割

  在商标申请未获准注册以前,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构申请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分割,分割后以原注册申请日为各分割商标的申请日。申请人应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并按分割件数缴纳规费。

  2.商标注册的分割

  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权人可以就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向商标行政主管机构申请分割。商标权人应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并按分割件数缴纳规费。商标行政主管机构在核准商标分割后,应就分割商标分别发给商标注册证,并重新编定商标注册号。

  四、商标分割的程序设计

  设计商标分割的程序必须既要考虑方便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又要保障商标注册程序稳定,两者不可偏废。

  分割申请可以在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驳回决定以前提出,也可以在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以后提出。商标申请如何分割应尊重商标申请人的意愿,行政机关不宜干涉。

  商标申请人在收到商标行政主管机构的部分驳回决定后,最明智的做法是按照予以审定和予以驳回的商品,对商标进行分割,以便被初步审定的商品可以尽快公告。值得研究的是,这种在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以后提出的分割申请是否应设定期限?以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商标规定为例,其在2003年修订的有关商标规定中未规定分割申请的期限,致使商标申请人可以在复审和行政诉讼过程中继续进行商标申请的分割,这就导致复审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无法明确。为避免反复审查造成行政资源浪费的情况,我国台湾地区拟在有关商标规定中增加条款:“商标注册申请案经核驳审定者,仅得于核驳审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依前项规定申请分割。”

  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参考。由于我国《商标法》有商标部分驳回制度,这使得申请人可以很快确定分割的范围,即使限定了分割期限,申请人也有足够时间斟酌权衡,不会损害申请人利益。如果对期限不加以限定,申请人可能在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过程中反复分割,使审理对象发生变化,致使程序不稳定。因此对于商标行政主管机构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以后提出的分割申请理应设定期限。为了方便与驳回复审程序衔接,可以将期限与申请驳回复审的期限设定一致。

  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案件中,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在案件审结前也可以申请商标分割,以使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商品或服务尽快摆脱纠纷。但如前文所述,为了使双方争议的事实状态尽早确定,也应在这些案件中设定分割期限。考虑到在这些案件中,涉案商标的申请人或注册人须斟酌案情才能确定如何分割商标,故在期限上可适当延长。

  另外,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案件中,由于具有双方当事人,因此商标分割程序不仅对涉案商标的申请人或注册人产生影响,对启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程序的当事人也会产生影响。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案件被受理后,商标分割被核准的,则启动程序的当事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明确,是否对分割后的商标继续已经启动的相关程序,并重新按件数缴纳规费。

  五、商标分割制度的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试拟商标分割制度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就其注册申请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分割为两件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原注册申请的申请日继续适用于分割后的每件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并按分割件数缴纳费用。

  第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分割程序。商标注册人可以就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分割为两件以上的注册商标。原注册商标的申请日继续适用于分割后的每件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应提交分割商标申请书,并按分割件数缴纳费用。商标局在核准商标分割后,应对分割后商标分别发给商标注册证,并重新编定商标注册号。

  第三条,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限定分割期限。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复审申请人提出商标分割申请的,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第一条的规定申请分割。

  第四条,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限定分割期限。在商标异议程序和商标争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和争议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答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分别依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分割。

  在商标异议、争议案件被受理后,系争商标分割被核准的,则异议人、争议申请人须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明确是否对分割后的商标继续异议程序或争议程序;如继续相关程序,则应重新按案件数缴纳费用。

相关知识

  • 对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结论性质的探讨
  • 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及证明力分析
  • 商标的反向假冒问题
  • 知识产权热度
  • 企业 您把商标建设当回事了吗?

相关问答

  • 标准工时制度临时变更综合工时制度 8个回复
  • 直接投票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 1个回复
  • 国企返聘制度 3个回复
  • 完善共有制度 0个回复
  • 工资支付制度 3个回复

热点聚焦

商标到期续展费用标准
商标转让公证的程序
商标转让的程序和时间
公司商标转让办理的程序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
商标转让的最后步骤

网友关注

  • 商标到期续展费用标准
  • 商标转让公证的程序
  • 商标转让的程序和时间
  • 公司商标转让办理的程序
  •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

网站声明: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联系我们]

热门文章

法规推荐

  • 商标法全文
  • 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商标评审规则
  •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规定
  •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 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司法解释
  • 著作权法全文
  • 专利法全文
  • 民事诉讼法全文
手机百度扫一扫
关注“熊掌号”

热门找律师

热门区县律师

热门法律咨询

热门法律知识

  • 乌鲁木齐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西安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南京律师
  • 东莞律师
  • 济南律师
  • 合肥律师
  • 南昌律师
  • 天津律师
  • 成都律师
  • 重庆律师
  • 郑州律师
  • 台州律师
  • 武汉律师
  • 温州律师
  • 太原律师
  • 昆明律师
  • 大连律师
  • 深圳律师
  • 沈阳律师
  • 宁波律师
  • 长沙律师
  • 北京律师
  • 上海律师
  • 哈尔滨律师
  • 杭州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广州律师
  • 宝鸡律师
  • 赣州律师
  • 桂林律师
  • 惠州律师
  • 兰州律师
  • 扬州律师
  • 常州律师
  • 福州律师
  • 海口律师
  • 廊坊律师
  • 唐山律师
  • 襄阳律师
  • 烟台律师
  • 泰州律师
  • 绵阳律师
  • 沧州律师
  • 张家口律师
  • 洛阳律师
  • 鄂尔多斯律师
  • 淄博律师
  • 芒市律师
  • 临河区律师
  • 会宁县律师
  • 溧阳市律师
  • 秀英区律师
  • 河池巴马律师
  • 临沭律师
  • 古蔺县律师
  • 蕲春县律师
  • 泰和县律师
  • 容县律师
  • 武清区律师
  • 台江区律师
  • 黄陂区律师
  • 潢川律师
  • 余干律师
  • 新罗区律师
  • 乳山市律师
  • 丰都县律师
  • 奉化区律师
  • 普陀区律师
  • 莱州市律师
  • 安溪律师
  • 沿滩区律师
  • 靖江市律师
  • 灵璧县律师
  • 高邮律师
  • 新县律师
  • 中江县律师
  • 社旗律师
  • 2018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
  • 2018年二套房认定标准
  • 2018年国定节假日
  • 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怎么写
  • 个人征信无法注册怎么办
  • 临时牌照能上高速吗
  • 买卖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 什么是不记名债券
  • 刑事控告书怎么写
  • 办健康证的流程
  •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 协议离婚程序
  • 商标转让的时间规定
  • 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算
  • 孕妇能被公司辞退吗
  • 房产抵押贷款利率是多少
  • 房产营业税怎么缴纳
  • 把霰弹枪当成玩具
  • 新车被撞怎么赔偿
  • 没有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 渎职罪量刑标准
  • 男方陪产假多少天
  • 破产程序终结原因
  •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
  •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 车辆年检流程的注意事项
  • 违约金和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 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
  • 抵押
  • 不动产登记
  • 行政诉讼证据
  • 人身保险合同
  • 一般保证
  • 房屋租赁纠纷
  • 房屋拆迁补偿
  • 定金违约纠纷
  • 回迁房
  • 拖欠工程款纠纷
  •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 建筑工程索赔
  • 建设工程纠纷诉状
  • 经济仲裁申请
  • 工伤事故处理
  • 劳动仲裁程序
  • 无因管理
  • 民事第一审程序
  • 民事第二审程序
  • 票据的伪造
  • 聚众斗殴罪
  • 贿赂罪
  • 教唆犯
  • 借条格式
  • 个人债务
  • 强制征地
  • 反不正当竞争
  • 企业资信调查
  • 虐待妇女

15

15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82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000,000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我是公众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律师注册加盟合作在线支付

400-678-148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手机百度
扫一扫关注

版权所有 2005-2019 粤ICP备1023128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