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协调机制探索
发布时间:2019-08-25 18: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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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长期以来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远远落后于物质文化遗产,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灭失或濒临灭失。值得欣慰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已成为时下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性的公约是现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协调机制的主体,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都会议的召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协调机制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人们对保护的力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国际协调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究竟有多长,地域有多宽,历史以来的人文现状、文化底蕴究竟有多深,我们常说古老文明,古老在什么时段, 文明到什么程度,用何来体现,只有那些有标志性、有记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都是热爱自己的国家、热爱自己的民族、热爱 自己的家园的, 如果不了解其历史,凭什么去体现,只有凭这些留存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重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国在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都基本上沿用了公约中的规定,但都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变动。例如我国,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笔者认为公约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划定有些过窄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在他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界定的范围更加符合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要求,他主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各种口头表达;(2)传统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重要的精神财富,它有着无法替代的丰富的价值。
(1)精神方面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意识的体现,包含着一个民族世代相传沉积下来的民族的思想灵魂和文化理念,其精神价值体现在该民族意识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2)历史方面的价值。非物质文化是我们每个民族历代先辈奋斗和创造的历史实录, 是民族历史这棵参天大树的 “年轮”。它反映出雄浑的、 博大的、 涵括整个民族的悠久历史进程。[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某个人们共同体创造出来并流传至今的历史财富,它反映着一定的历史,我们了解它就可以从中活态的认识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不仅体现在它的历史反映,还体现在它可以弥补正史典籍的缺漏。
(3)经济方面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就可以创造价值,比如戏曲,可以从表演时收取的门票中或者从开设的培训班中获得经济利益。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正面临着威胁
文化多样性是一个普遍的客观的事实,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独特的传统,都有带自己特色的文化。然而,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的冲击,文化多样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各国、各民族能否长期保留自己的文化特色,成为当今时代全世界人民共同面临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传承的特殊性受到的冲击和消解由其严重。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受大国、大民族文化的渗透,各国、各民族间的文化融合速度在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外,随着工业化规模的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地理环境遭到了破坏,被迫接受着消失或者濒临消失的命运。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现状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长期的努力,在它的积极行动下,促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缔结。
①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获得通过,该公约是最早提出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虽然在公约中并未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但由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列入公约,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作为其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的也被人们重视起来,相关会议记录表明当时的一些会员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表示了关注,事实表明,在随后的几次会议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了,因此可以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了先河。
②2003年,科教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三十二届全体大会,,尤其是1948 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个盟约,考虑到1989 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 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 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公约中第一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名,也是第一部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标示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共同理念,它将有利于国际法和各国的国内法的结合,从而更有效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这个公约虽然没有直接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它的通过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及国际合作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国际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向前迈出的重要的一步,对于新形势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引领方向的指导作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会议和组织
①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会议在墨西哥的墨西哥市召开,在本次会议上各国都承认了后来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一类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将“非物质因素”纳入到了有关文化和文化遗产的新定义中;同年,,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这是首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标示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进入国际保护的名列之中。
②1997年,,“口头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入科教文的文献和相关举措采纳,口头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正式被科教文组织所采纳,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首次能在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中登堂入室了。
③2007年,,这次特别会议是第一次国际性的专门为保护为物质文化遗产而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规模和保护的力度方面都是空前的。
2、存在的问题
1)国际公约的局限
首先,公约中没有规定两国或多国同时申报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决方案。无论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还是专门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缔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但却都没有提及当有两国或多国同时申报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该怎么评定。
其次,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只字未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是一项与传统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密切联系的新兴的知识产权。[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类别中,有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更有有些传统表演艺术、风俗等被一些商家抢注为商标,两国或几国的公司抢注同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例子越来越频繁的在发生。在知识经济为主的当今时代,知识产权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能带来的经济等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公约中都没有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没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保护的范围,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之前相互矛盾,笔者认为,这是现有国际公约的一个疏漏。
再次,公约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其采用的是封闭性列举,由于当时的研究水平及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也不可能穷尽其所有类别而罗列,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研究力度的增强,发掘出了越来越来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其不再公约保护的范围之内,其面临的处境有些尴尬,其很难向科教文组织申报成功,得不到国际资金及援助的机会。
2)各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协作有待加强
目前,世界各国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保护工作方面也下了一番功夫,比如法国设立了“文化遗产日”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本引入欧美等国的保护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韩国通过商业运作和旅游业的参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各国单打独斗的情况居多数,各国在国内方面的努力远远多于国际合作方面,至今,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间的联盟尚未建立,各国之间的协作与交流相对比较少,建立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体系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协调机制的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协调,是在国际社会的层面上针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进行的各种协作、谈判等,以期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伟大目标。一个理想的(或者说广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协调机制,应该是一个法律机制和非法律机制有机结合的整体,不仅有建立在国际法文件基础上的各国的协调合作,也有更为广泛的民间合作。[4]
1、建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联盟
当下,,也就是说还没有一个专门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国际联盟。,促使世界上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召开国际会议,共同商讨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联盟大计,在获得各国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国际盟约》。在盟约中应该明确国际联盟的组织结构、职能、原则和会员国的义务。
2、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
当前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为数不多,保护的范围有待扩大,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亟需完善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公约。而对于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笔者试从一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1)多边性条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条约之上,根据因当前的具体情况而出现的新的问题和要求,,邀请世界上各个国家共同参与,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原则的指导之下缔结新的符合现实的国际性条约,以弥补旧的条约的滞后性缺陷。
(2)区域性条约。在地理环境、历史发展、文化制度、民俗风情等相似或者比较相似的区域,组织该区域内各国订立符合保护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情况的区域性条约,促进区域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作与交流,以弥补国际性条约的笼统性。
(3)双边条约。一般的,该种条约签约的两国是邻国或者文化制度、民族风情有承袭的两国。如,中日两国,我国古代史中有记载,从唐朝开始,中日交流频繁,日本不断学习和模仿中国的制度文化,其文字参照中文明显,这样的两个国家,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面临的困境必定更加相似,两国交流与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尤其重要,而签订双边条约是两国进一步合作交流的链接。两个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条约能更加有力的保护其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
3、设立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解决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争端
设立解决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争端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参照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设立。本着在任何情况下,各方以自愿、真诚的态度及平等地位处理争端的原则,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以有效解决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争端,调和各方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为目的,设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争端解决机制。应该在设立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争议解决范围、组建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的程序、裁决的效力、裁决的执行及拒绝执行的后果等方面。
4、设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一评定标准。
如前所述,现有的国际公约中虽然有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但对于评定的标准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笔者认为,设立统一的评定标准对能更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标准不仅要涉及其是否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哪类,还要对各类进行等级确定,由于之前已在公约中设定其定义和范围,在今后,应在公约或者其他国际文书中对其等级进行确定,以便分层次分轻重的做好保护工作。统一评定标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评定标准。该评定标准具体表述为:①代表一定历史时期的文明;②包含着一个民族世代相传沉积下来的民族的思想灵魂和文化理念;③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是人类创造性的杰作。
2)定级评定标准。定级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定的过程。价值最高的当然应进入世界一级级名录,稍次一些的进世界二级名录 ,依次类推。价值的高低可以根据有序程度来判定。具体地说 ,一是那些原本广泛流传后为仅存的带有“ 活化石 ” 性质的项目;二是现虽仍广泛流传但在同类中水平最高最具代表性的项目;三是在某个或某几个民族区域有广泛影响同时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项目等 ,都可以进入世界一级名录。同样 ,列入世界一级级名录的保护项目就不包括已被列入世界二级名录的同类项目。世界三级,世界四级依此类推。[5]
5、、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民间组织。
国际民间组织能吸纳一大批优秀的专家学者、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也能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浓厚兴趣的各界人士作为其传承人。更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是一种传统的民间文化,民众对其有深刻的了解,对于怎样保护也有一套自己的方法,有可能其方法更适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设立国际民间组织,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清华.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对策.戏剧丛刊[J]. 2009(6).113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54~55;
[3] 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河南社会科学 2007(15).28;
[4]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序言
[5] 樊嘉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定中的几个问题[J].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31).38;
作者:莫芬
长期以来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远远落后于物质文化遗产,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灭失或濒临灭失。值得欣慰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已成为时下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性的公约是现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协调机制的主体,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都会议的召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协调机制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人们对保护的力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国际协调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究竟有多长,地域有多宽,历史以来的人文现状、文化底蕴究竟有多深,我们常说古老文明,古老在什么时段, 文明到什么程度,用何来体现,只有那些有标志性、有记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都是热爱自己的国家、热爱自己的民族、热爱 自己的家园的, 如果不了解其历史,凭什么去体现,只有凭这些留存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重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国在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都基本上沿用了公约中的规定,但都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有所变动。例如我国,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笔者认为公约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划定有些过窄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在他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界定的范围更加符合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要求,他主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各种口头表达;(2)传统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重要的精神财富,它有着无法替代的丰富的价值。
(1)精神方面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意识的体现,包含着一个民族世代相传沉积下来的民族的思想灵魂和文化理念,其精神价值体现在该民族意识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2)历史方面的价值。非物质文化是我们每个民族历代先辈奋斗和创造的历史实录, 是民族历史这棵参天大树的 “年轮”。它反映出雄浑的、 博大的、 涵括整个民族的悠久历史进程。[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某个人们共同体创造出来并流传至今的历史财富,它反映着一定的历史,我们了解它就可以从中活态的认识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不仅体现在它的历史反映,还体现在它可以弥补正史典籍的缺漏。
(3)经济方面的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就可以创造价值,比如戏曲,可以从表演时收取的门票中或者从开设的培训班中获得经济利益。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正面临着威胁
文化多样性是一个普遍的客观的事实,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独特的传统,都有带自己特色的文化。然而,随着全球化一体化的冲击,文化多样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各国、各民族能否长期保留自己的文化特色,成为当今时代全世界人民共同面临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传承的特殊性受到的冲击和消解由其严重。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受大国、大民族文化的渗透,各国、各民族间的文化融合速度在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外,随着工业化规模的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地理环境遭到了破坏,被迫接受着消失或者濒临消失的命运。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现状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长期的努力,在它的积极行动下,促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缔结。
①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获得通过,该公约是最早提出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虽然在公约中并未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但由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列入公约,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文化遗产,作为其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的也被人们重视起来,相关会议记录表明当时的一些会员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表示了关注,事实表明,在随后的几次会议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了,因此可以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了先河。
②2003年,科教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三十二届全体大会,,尤其是1948 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个盟约,考虑到1989 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 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 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公约中第一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名,也是第一部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标示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共同理念,它将有利于国际法和各国的国内法的结合,从而更有效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这个公约虽然没有直接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它的通过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及国际合作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国际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向前迈出的重要的一步,对于新形势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引领方向的指导作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会议和组织
①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会议在墨西哥的墨西哥市召开,在本次会议上各国都承认了后来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一类问题越来越严重,并将“非物质因素”纳入到了有关文化和文化遗产的新定义中;同年,,并在其机构中建立了“非物质遗产处”,这是首个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标示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进入国际保护的名列之中。
②1997年,,“口头遗产”作为一个遗产概念正式进入科教文的文献和相关举措采纳,口头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正式被科教文组织所采纳,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首次能在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中登堂入室了。
③2007年,,这次特别会议是第一次国际性的专门为保护为物质文化遗产而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规模和保护的力度方面都是空前的。
2、存在的问题
1)国际公约的局限
首先,公约中没有规定两国或多国同时申报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决方案。无论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还是专门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缔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但却都没有提及当有两国或多国同时申报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该怎么评定。
其次,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只字未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是一项与传统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密切联系的新兴的知识产权。[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类别中,有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更有有些传统表演艺术、风俗等被一些商家抢注为商标,两国或几国的公司抢注同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例子越来越频繁的在发生。在知识经济为主的当今时代,知识产权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能带来的经济等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公约中都没有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没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保护的范围,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之前相互矛盾,笔者认为,这是现有国际公约的一个疏漏。
再次,公约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其采用的是封闭性列举,由于当时的研究水平及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也不可能穷尽其所有类别而罗列,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研究力度的增强,发掘出了越来越来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其不再公约保护的范围之内,其面临的处境有些尴尬,其很难向科教文组织申报成功,得不到国际资金及援助的机会。
2)各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协作有待加强
目前,世界各国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保护工作方面也下了一番功夫,比如法国设立了“文化遗产日”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本引入欧美等国的保护文化遗产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韩国通过商业运作和旅游业的参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各国单打独斗的情况居多数,各国在国内方面的努力远远多于国际合作方面,至今,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间的联盟尚未建立,各国之间的协作与交流相对比较少,建立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体系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协调机制的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协调,是在国际社会的层面上针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进行的各种协作、谈判等,以期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伟大目标。一个理想的(或者说广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协调机制,应该是一个法律机制和非法律机制有机结合的整体,不仅有建立在国际法文件基础上的各国的协调合作,也有更为广泛的民间合作。[4]
1、建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联盟
当下,,也就是说还没有一个专门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国际联盟。,促使世界上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召开国际会议,共同商讨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联盟大计,在获得各国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国际盟约》。在盟约中应该明确国际联盟的组织结构、职能、原则和会员国的义务。
2、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
当前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为数不多,保护的范围有待扩大,相关问题的解决也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亟需完善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公约。而对于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笔者试从一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1)多边性条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条约之上,根据因当前的具体情况而出现的新的问题和要求,,邀请世界上各个国家共同参与,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原则的指导之下缔结新的符合现实的国际性条约,以弥补旧的条约的滞后性缺陷。
(2)区域性条约。在地理环境、历史发展、文化制度、民俗风情等相似或者比较相似的区域,组织该区域内各国订立符合保护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情况的区域性条约,促进区域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作与交流,以弥补国际性条约的笼统性。
(3)双边条约。一般的,该种条约签约的两国是邻国或者文化制度、民族风情有承袭的两国。如,中日两国,我国古代史中有记载,从唐朝开始,中日交流频繁,日本不断学习和模仿中国的制度文化,其文字参照中文明显,这样的两个国家,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面临的困境必定更加相似,两国交流与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尤其重要,而签订双边条约是两国进一步合作交流的链接。两个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条约能更加有力的保护其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
3、设立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解决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争端
设立解决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争端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参照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设立。本着在任何情况下,各方以自愿、真诚的态度及平等地位处理争端的原则,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以有效解决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争端,调和各方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为目的,设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争端解决机制。应该在设立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争议解决范围、组建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的程序、裁决的效力、裁决的执行及拒绝执行的后果等方面。
4、设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一评定标准。
如前所述,现有的国际公约中虽然有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围,但对于评定的标准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笔者认为,设立统一的评定标准对能更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标准不仅要涉及其是否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哪类,还要对各类进行等级确定,由于之前已在公约中设定其定义和范围,在今后,应在公约或者其他国际文书中对其等级进行确定,以便分层次分轻重的做好保护工作。统一评定标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评定标准。该评定标准具体表述为:①代表一定历史时期的文明;②包含着一个民族世代相传沉积下来的民族的思想灵魂和文化理念;③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是人类创造性的杰作。
2)定级评定标准。定级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定的过程。价值最高的当然应进入世界一级级名录,稍次一些的进世界二级名录 ,依次类推。价值的高低可以根据有序程度来判定。具体地说 ,一是那些原本广泛流传后为仅存的带有“ 活化石 ” 性质的项目;二是现虽仍广泛流传但在同类中水平最高最具代表性的项目;三是在某个或某几个民族区域有广泛影响同时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项目等 ,都可以进入世界一级名录。同样 ,列入世界一级级名录的保护项目就不包括已被列入世界二级名录的同类项目。世界三级,世界四级依此类推。[5]
5、、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民间组织。
国际民间组织能吸纳一大批优秀的专家学者、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也能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浓厚兴趣的各界人士作为其传承人。更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是一种传统的民间文化,民众对其有深刻的了解,对于怎样保护也有一套自己的方法,有可能其方法更适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设立国际民间组织,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清华.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对策.戏剧丛刊[J]. 2009(6).113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54~55;
[3] 刘魁立.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河南社会科学 2007(15).28;
[4]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序言
[5] 樊嘉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定中的几个问题[J].安徽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31).38;
作者: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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