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牙膏在商标中直接表明了牙膏商品的主要原料,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7 10:06:15


“两面针”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在该条的第2款中又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指,某些商标虽未经注册,但是由于在我国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成为某商品/服务提供者的特有标志,得到普通消费者的认可,因此具备了识别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特例予以注册。例如,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牙膏等第3类商品上的“两面针”商标,哈尔滨黑又亮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的,指定使用在鞋油等第3类商品上的“黑又亮”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