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证据确凿 不让违法者翻供——再谈商标侵权认定之必取证据
发布时间:2019-08-27 21:54:15
围绕本版
在查处销售侵权商品这类案件的执法实践中,笔者看到,所谓的进、销发票,购烟凭证等原始证据都是很难取得的。即使取得,包括流水账和标价牌之类的证据,笔者认为也只能证明涉案金额,并不能排除低价销赃、假认侵权等可能。
在《标准统一 方法各异》一文中,作者提到:“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所售的‘云烟’的外包装、质量等问题进行描述,并与真‘云烟’对比,从质差这一角度来证明该烟属侵权商品(因为侵权的商品一般都是价廉质差)”。在执法实践中的情况是,现在的造假技术早已让常人难以分辨真伪;即使能够找到差别,笔者认为,工商部门也是无权作出鉴定结论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不同生产者所使用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进行认定。但对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真伪鉴定,也就是商品的最初来源,笔者认为,除非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造假或者查获当事人的货源是未经授权的造假者,否则工商部门是无权认定的。正如《从“侧面入手 曲线办案”谈起》一文作者所引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
诚然,在执法实践中,对于使用注册商标商品涉嫌假冒这类商标侵权案件,由于鉴定费用高、时间长,致使大量案件长期无法结案。但要做到真正的证据确凿,而不是推理上的“事实清楚”,不让违法者翻供,笔者认为,除非现场查获当事人正在造假或者查获当事人的货源是未经授权的造假者,否则,专门机构的鉴定结论就是必取的证据。
最新资讯
-
试论我国商标权取得制度的重构——基于“使用”与“注册”的考量
04-25 1
-
09-06 1
-
01-23 1
-
08-08 1
-
“两面针”牙膏在商标中直接表明了牙膏商品的主要原料,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08-17 1
-
08-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