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程序设置 维护当事人权益——对我国商标司法审查制度的若干建议

发布时间:2020-12-29 15:25:15


  一、为充分体现对商标权作为私权的保护,应合理界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我国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之中的地位。

  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其产生、行使和保护应当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德国、英国对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所做决定不服的商标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并且采取民事诉讼的模式进行审理。德国专利商标局不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英国专利局在双方当事人案件的诉讼中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只是在单方当事人案件的诉讼中才作为被告参加。在有关的诉讼活动中,上述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超脱地位,既可充分体现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又可体现出商标行政确权机关所做决定的居间性。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司法审查诉讼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该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证明其裁决的合法性要提交答辩、准备证据材料、出庭接受质询。采取上述做法,其重心在于对商标确权行政机关所作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当事人更为关注的是争议商标的权利归属问题。采取现行的诉讼模式,实际上并未真正充分体现对商标权作为私权予以保护的特点,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鉴于商标权是私权,以及商标确权案件的特殊性质,应合理界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我国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之中的地位,从而实现对商标权作为私权的到位保护,使商标司法审查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助推器”。

  二、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确权与司法审查的程序设置。

  中国为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增加了商标司法审查法律制度,不再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确权案件做出终局裁决。这一重大的法律修改,确实对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权利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商标确权审理层级的增加,如商标异议案件实行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级审理终审制,导致了商标专用权的不确定期间延长,增加了审理周期。

  20世纪60年代之前,德国的商标确权法律制度与机构设置曾与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与机构设置最为接近,,以专门的商标司法审查来替代德国专利商标局上诉委员会的商标行政确权工作,使当事人有关商标确权的请求可以得到司法救济,同时也能对商标主管机关的行为予以司法监督。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处于世界前列的德国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采用司法审查制度来保障对商标权作为私权的保护。长期的实践证明德国关于商标确权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设定,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的有效衔接,确实能够较好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申请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长。2003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近47万件,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量将近1万件。2002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诉案件为8件,2003年上升为66件,2004年截止到11月底就已达到110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得不抽出大量的人力从事应诉工作,无疑会对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周期及评审确权效率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应当对德国商标司法审查制度的精华予以借鉴和吸收,,不再由行政机关处理;,专门负责审理商标确权案件,所做出的决定或者裁定在一般情况下即为终局。采取上述做法,可以减少程序,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违反TRIPS协议的要求。

  同时,,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发生市场混淆的,,。

  三、采取多种息诉解讼的方法解决商标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英国专利局专门设置了当事人自我和解程序,为愿意通过自行和解方式消弭纷争的当事人提供为期9个月的时间。可见英国专利局充分认识到商标权的私权属性,注意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鼓励当事人以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合意解决纠纷。英国专利商标局提供的数据显示,约有四分之一的商标异议案件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这既可使当事人省去高昂的费用,也能节约相当的执法成本。

  在因不服英国专利局行政决定而寻求救济的商标案件中,约有80%的案件当事人选择仲裁。当事人之所以做出这种选择,除了与成本有关外,也与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原则,能高效解决纠纷,从而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有关。在英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商标纷争,通常在3个多月后就可得到仲裁结果。

  此外,在英国,当事人如果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解决商标争议,所付费用较为高昂。英国法律规定,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启动商标争议程序,滥用程序打击诚实守信的同业竞争对手的异议人予以严惩,如果其败诉,。高额的收费标准与高额的补偿、赔偿费用使得某些具有主观恶意的人不得不对是否选择相应的法律程序打击竞争对手斟酌再三。利用经济调节手段适当地提高司法程序启动的门坎,既减少了当事人滥用程序的现象,又减少了行政与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我国目前面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逐年增加,商标确权评审案件受理量逐年递增,商标确权司法审查工作日趋繁重的情况下,如何合理运用有限的商标确权行政与司法资源,英国在商标行政确权与司法审查程序中所采用的种种做法无疑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四、采取限制上诉措施,有效遏制当事人缠诉、累诉的现象,节约执法成本。

  在德国,,只能就法律问题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英国施行上诉许可制度,,获得许可方可进入上诉程序。

  实行上述上诉限制或上诉许可制度,可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和实现案件裁判结果的转化;能有效地提醒当事人慎用上诉权利,遏制当事人缠诉和累诉的现象;有效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和案件裁决的既判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资源的消耗。这也是在完善我国商标司法审查制度中可资借鉴的。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查官制度,建造一支稳定、高水准的商标审查专业队伍。

  德国专利商标局之所以拥有一大批熟悉业务,审查经验丰富,有较高水平的审查官,与其实行的科学合理的审查官制度密切相关。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审查官的任职资质要求得很严格,其将审查员分为初级审查官与高级审查官两个层级,两者的职责权限不同,工资待遇差别较大。不论哪个层级的审查官,都必须完成相应的学历教育。经过多种专门培训,严格的考试选拔以及长期的双向选择之后,留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工作的人一般比较安心本职工作。初级审查官从事一般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工作,高级审查官从事商标异议等案件的审理工作。。不论是初级审查官还是高级审查官,均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一个优秀的商标审查官应当具有丰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具有丰富的审查经验,是具备多学科、多门类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我国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审查官制度,努力实现人尽其才,减少商标审查人员的流失与浪费现象,以利于稳定我国商标审查与商标评审工作人员队伍,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高级人才,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