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停止侵害”表述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9-08-09 01:24:15


  目前,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被告的侵权行为已构成,,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相应的判决。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侵权对象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且各类案件侵权对象也不同,因而在如何界定“停止侵害”的含义上不明确,致使在具体执行上难以把握,一方面可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可能使被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干扰。

  笔者认为,我们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对于侵权行为已经成立,且当事人提出停止侵害行为诉讼请求的,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停止侵害内容加以细化,作出准确完整的判决。

  对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因商标权可以进行转让和许可使用,因此只要被告合法取得该商标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可以使用商标。为此,对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应表述为“被告在合法取得该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前及该商标权失效前不得使用该商标”。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因专利权和著作权不能转让,只有许可使用,故在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时,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表述为“被告在未合法取得该专利使用权前及该专利权失效前不得使用该专利”。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表述为“被告在合法取得该作品许可使用权前及该作品著作权失效前不得违法使用该作品”。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由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具有单一性,只要被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均受法律保护。而被告既可以通过原告转让、许可使用取得,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转让、许可使用该商业秘密取得。另外,被告也可以通过自己进行研究开发和不断积累取得商业秘密。当然,如果该商业秘密已经由他人披露为公知技术和公知信息,被告再使用该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此外,由于商业秘密一旦被被告披露出去,同样会给原告带来相应的经济损失,因而被告对该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为此,在制止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时应表述为“被告在未合法拥有该商业秘密前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且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知技术(或公知信息)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进行披露”。

  对于虚假宣传纠纷案件,往往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构成,但在诉讼时已经终止实施,对此在判决内容里应提示被告不得再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如被告因使用原告产品说明书上的图片作为自己产品说明书的图片进行虚假宣传,在制止该侵权行为时,可表述为“被告不得使用原告产品说明书的图片为自己的产品作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