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法律保护的实践意义

发布时间:2020-11-09 13:06:15



知识产权律师分析 数据库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法律保护的实践意义

1、数据库产业的定义

信息服务业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行业,已成为全世界发展经济竞争实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50]1998年全球信息服务业的营业额达2250亿美元。[51]
《中国大百科全书》将信息服务业(Information Service Industry)定义为:有效地运用信息加工机器对信息资源科学地加工并将结果提供给顾客以获取收益的行业。它包括信息提供服务业和其他信息服务业,其中,信息提供服务业是对各种数据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作为信息来提供给顾客的行业,数据库就是信息提供服务业的主要业务之一。

2、数据库产业在国际的发展现状

自从1969年美国的IBM公司开发出第一个DBMS系统IMS以来,数据库的研究和开发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经历了三代的演变(从层次型数据库系统到网络型数据库系统,再到现在成为数据库主流的关系型数据库系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形成了数百亿美元的产业[52],数据库技术和系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信息基础设施的核心技术和重要基础。[53]
据欧共体委员会1991年底调查统计,当时西欧公司提供的联网数据库为1616个,而美国公司提供的联网数据库为3057个,加上其他形式的电子信息服务,欧洲计算机网络服务业的年收入为39亿美元,远远低于美国的97亿美元。在欧洲,该行业业务的96%是金融和商业信息。据估计,欧共体国家在数据库、网络以及其他计算机联网服务方面,比美国落后3至5年。欧共体的联网业务规模大约是美国的一半。[54]
美国是世界上数据库业起步最早的国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数据库的数量、质量、品种、类型,还是数据库生产者、数据库提供商的数量,抑或是联机数据库的使用频率和产值方面,别的国家还都无法与之抗衡。据Gale公司统计,至1995年止,全世界拥有数据库8525种,其中美国产品占69%,为世界其它国家数据库拥有总量的将近2倍。[55]
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意识到数据库产业的重要性,开始自主建立数据库产业和联机产业,以期打破美国的垄断,到90年代中期,欧洲约有 2000个数据库提供利用,占世界全部的27%,其涉及语言丰富,联机服务产值在1991-1996年的年均增长率为15.9%,远高于美国同期的增长率 8.5%。体现出强劲的势头。西欧数据库产业后劲十足的原因有:信息自立的战略,主要向内的经营策略,不断完善的经济技术环境,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56]

3、数据库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迅速,年增长率达到27%左右。[57]
我国的数据库(主要是中文数据库)建设起步于70年代中后期,当时主要引进学习国外理论和成果。随后,全国许多单位纷纷开始建设数据库。“七五 ”期间,我国在数据库建设方面的投入达10亿元人民币。截止到1995年10月31日我国自建且有一定规模的数据库已达1038个。这些成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58]
目前,我国的数据库已由1992年806个增加到1000个以上,数据库的容量有很大发展,能发挥效用的数据库大大增加,1992年上报的806个数据库可用的不到十分之一,而现在的1000多个数据库中,大部分已在一定范围内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务。[59]
据统计,1998年我国软件市场的销售额约140亿元,而数据库及其开发类工具软件就约占了 40%,且几乎全部被国外数据库软件占有。据1997年的统计,中国每年要花50亿购买国外数据库,而且以25%的速度发展。而且,全球大型数据库组织中约有25%已将他们的主要数据库接入网络,或许另外40%也期望在明年实现上网,因而大多数新的应用也将在网上运行。[60]
虽然目前国产数据库占有的比例很小,但由于使用国外的数据库存在着安全、超前消费、售后服务、价格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国产数据库有着自己的生存空间。国产数据库产业化的目标是占领数据库市场的50%,继而进入国际市场,取得5亿美元的年市场份额。[61]
多年来,国家一直特别重视开发具有自主版权的国产数据库软件产品,并一度列入国家863计划的项目,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数据库软件的发展水平仍令人忧虑,尤其在市场上叫得响的产品更是凤毛麟角。面对数据库“网络化”的发展趋势,现在国内拥有数以万计的各类大小数据库,而80%以上都没有上网,大量资源被束之高阁,可以说都是些“死的数据库”,这对国家、企业来说无疑是极大的浪费。[62]
电子信息产业已成为全世界发展经济竞争实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党和政府于1992年就明确把电子信息产业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全面明确地提出了中国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现在仍是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形成阶段,国家机关、图书馆、信息中心等部门在信息化的过程中都迫切地需要数据库软件,而且在网络时代数据库也有着更大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数据库新产品的推出,大大增强了国产数据库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但纵观我国数据库产品的类型、数量及市场规模等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的产品相比,因此为了满足信息资源建设的需要,缩小与国际同类产品的差距,必须加速发展我国的数据库产业。[63]

4、原因及对策

分析我国数据库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除了资金、技术、人才等问题外,造成上述差距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数据库建设的产业政策、法律不够完善,因此,制订重点扶持的产业政策和建立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了。数据库产业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其发展前景异常广阔,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不力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正是本文的实践意义之所在。
特别是由于数据库立法方面的空白,导致人们不愿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制作数据库,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阻碍了数据库产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数据库产业相关的法律关系中,一方面是数据库的制作者,另一方面则是广大用户(公众),法律必须兼顾平衡双方的利益。
另外一个必须严肃对待和慎重考虑的因素是,由于资本和技术在全球范围的不平衡性,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64])在数据库产业方面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实质上就是过分强调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这必将损害我国的民族数据库产业和我国广大数据库用户的利益,进而损害我国的国家利益。但同时又必须考虑到我国参加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
因此,在建立我国的数据库保护法律制度的时候,必须在两个问题四个方面进行平衡:第一个问题是数据库制作者利益与用户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二个问题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利益与发达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