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念探析
发布时间:2019-08-08 08:08:15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并存的现象。即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这一概念在内涵的表达,似乎没有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但在对其外延包容的认识上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广义冲突说一些学者认为,只要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衍生,分属于不同主体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在取得上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可构成权利冲突,而不考虑权利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善意。例如,在学者们引用较多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典型案例“武松打虎图”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和“三毛”角色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中,尽管商标权的取得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都依法定程序取得了商标注册,依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关系。
狭义冲突说有些学者则认为,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虎”案和“三毛”案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而是地地道道的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冲突,是一种侵权行为关系。真正的权利冲突不应包括未经已受知识产权法或普通民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人的许可,在恶意或存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的“在后权”与已受保护的“在先权”的抵触,因为此种所谓的“在后权”并不真正地具有合法性,虽然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它是在侵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虚拟的、假象的权利,其不能与真正的在先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只能构成侵权。
真假冲突说有学者认为,非法存在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基础上的“在后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后产生的商标权,是一种有瑕疵的民事权利,此种权利的取得使本应构成侵权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严格地讲,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而是一种所谓的“假性冲突”。由此看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仍倾向于狭义冲突说,把这种所谓的“假性冲突”仍看作是一种侵权,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正视了“在后权”作为一种有瑕疵的民事权利的存在。
广义二分法笔者认为上述各家观点的分歧从形式上看在于其认识及分析问题逻辑起点的差异。广义冲突说以冲突的现存状态为定性的逻辑起点,即从当前状态来看,只要其符合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从形式上看冲突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由法律认可的权利相互抵触而造成的,就可将其归为权利冲突类,不去进一步探究其产生的基础。而狭义冲突说,则以冲突产生的法律基础为定性的逻辑起点,即从产生根源上看,冲突的产生如果是基于先前的侵权行为,则一步错,步步错,只能将其从源头上定性为侵权,不去探究其后的发展状况。
从实质上看,其分歧在于对法律权利界定上的不同,即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基础上,但又依法定程序取得的“权利”能否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存在。从法理上讲,法律权利是指一定社会主体享有的、被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并以一定自由行为表现和实现的正当利益。法律确认是法律权利取得的形式要件,其仅仅赋予了这种权利以法定性,但并不能取代权利的其他诸要素。因此,法律确认是对“法律权利”定性的形式要件,不是终结要件。由此,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基础上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地称之为权利,依此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也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冲突。但是,我们又不能否定,国家法律确认的形式意义上的“权利”的存在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
因此,笔者主张采用广义冲突说,这不仅符合人们认识问题即从形式到本质的逻辑规律,又有利于更全面地协调上述各类矛盾,解决社会中各类纷繁复杂的纠纷。但又鉴于不同冲突的本质差异,将权利冲突分为实质权利冲突或真正权利冲突,与形式权利冲突或假性权利冲突,以便更科学地探究其产生根源及确立解决机制。
广义冲突说一些学者认为,只要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衍生,分属于不同主体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在取得上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可构成权利冲突,而不考虑权利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善意。例如,在学者们引用较多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典型案例“武松打虎图”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和“三毛”角色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中,尽管商标权的取得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都依法定程序取得了商标注册,依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关系。
狭义冲突说有些学者则认为,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虎”案和“三毛”案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冲突,而是地地道道的权利人与侵权人的冲突,是一种侵权行为关系。真正的权利冲突不应包括未经已受知识产权法或普通民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人的许可,在恶意或存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的“在后权”与已受保护的“在先权”的抵触,因为此种所谓的“在后权”并不真正地具有合法性,虽然其在形式上具有法律依据,但实质上它是在侵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虚拟的、假象的权利,其不能与真正的在先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只能构成侵权。
真假冲突说有学者认为,非法存在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基础上的“在后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后产生的商标权,是一种有瑕疵的民事权利,此种权利的取得使本应构成侵权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严格地讲,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而是一种所谓的“假性冲突”。由此看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仍倾向于狭义冲突说,把这种所谓的“假性冲突”仍看作是一种侵权,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正视了“在后权”作为一种有瑕疵的民事权利的存在。
广义二分法笔者认为上述各家观点的分歧从形式上看在于其认识及分析问题逻辑起点的差异。广义冲突说以冲突的现存状态为定性的逻辑起点,即从当前状态来看,只要其符合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从形式上看冲突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由法律认可的权利相互抵触而造成的,就可将其归为权利冲突类,不去进一步探究其产生的基础。而狭义冲突说,则以冲突产生的法律基础为定性的逻辑起点,即从产生根源上看,冲突的产生如果是基于先前的侵权行为,则一步错,步步错,只能将其从源头上定性为侵权,不去探究其后的发展状况。
从实质上看,其分歧在于对法律权利界定上的不同,即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基础上,但又依法定程序取得的“权利”能否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存在。从法理上讲,法律权利是指一定社会主体享有的、被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并以一定自由行为表现和实现的正当利益。法律确认是法律权利取得的形式要件,其仅仅赋予了这种权利以法定性,但并不能取代权利的其他诸要素。因此,法律确认是对“法律权利”定性的形式要件,不是终结要件。由此,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基础上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地称之为权利,依此而产生的“权利冲突”也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冲突。但是,我们又不能否定,国家法律确认的形式意义上的“权利”的存在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
因此,笔者主张采用广义冲突说,这不仅符合人们认识问题即从形式到本质的逻辑规律,又有利于更全面地协调上述各类矛盾,解决社会中各类纷繁复杂的纠纷。但又鉴于不同冲突的本质差异,将权利冲突分为实质权利冲突或真正权利冲突,与形式权利冲突或假性权利冲突,以便更科学地探究其产生根源及确立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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