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专卖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11-30 09:35:15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实施商标战略,利用品牌效应开拓和占领市场的重要性,各类专卖店、专修店、连锁店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并且发展迅猛。这些专卖店在繁荣市场、便利消费者的同时,在经营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现状近期,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对全市各类专卖店进行清理整顿和专项调查。漯河市现有264家专卖店,大到电器,小到蔬菜,几乎涵盖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其中市区有专卖店143 家,下辖三县121家。这些专卖店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存在着各类问题的经营者有120家,占总数的45%。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不规范。依照《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须经商标局备案。大部分专卖店没有按此规定执行,甚至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不签订。据调查,全市专卖店中203家办有许可使用手续,占总数的70.6%,但签订正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很少,到商标局备案的更少。绝大部分是双方只签订了协议书,有的是一方出具的授权书,有的仅是一份同意在某地销售其产品的证明,还有的没有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违法授权商标使用许可。主要表现是专卖店的授权人与商标所有人不一致,商标授权人主体不合法:一是被许可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名称;二是商标注册人的下属单位擅自授权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合法,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无任何使用许可手续,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营业招牌使用。这类情况分为三种:一是有正当进货渠道,确实经营有某种品牌商品,就把营业招牌定制为该品牌专卖店;二是无正当进货渠道,却经营有该品牌商品,也把营业招牌定制为该品牌专卖店;三是原有许可手续期满,但未续签许可合同,也不向商标注册人缴纳费用,却仍使用该注册商标为专卖店名称。
4、专卖店经营商品有侵权行为。一种是专卖店经营的商品超出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且供货渠道不正当;另一种是经营某品牌商品,部分商品有正当进货渠道,部分没有正当进货渠道,经营商品有真有假。上述情况最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5、营业招牌与核准的营业执照名称不符。这部分经营者具有相应的注册人许可手续,门店招牌也使用为××专卖店名称,但与工商登记部门为其核准的营业执照名称却不相符。另外,部分经营者虽然营业执照名称和营业招牌相符,但登记手续不完善,一般商标所有人授权有效期为一年,短的则为3个或6个月,而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这部分经营者商标授权到期后大多不能及时办理执照变更手续,造成专卖店名称字号侵犯商标权。
6、专卖店经营商品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有的改变了商标文字的字体,有的将商标的局部任意放大或缩小,使商标面目全非,还有的把图形和文字(字母)的组合分开使用等。
7、存在有假外国品牌。有些企业在国内登记注册一个或两个服饰公司,然后到法国或意大利等地再注册一个服饰公司,将国内公司的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给国外公司使用,国外公司再许可给国内公司生产某注册商标服饰,却在专卖店及服饰吊牌上标注“法国品牌”或“意大利品牌”等,以此宣传其服饰品牌,此类形式有蔓延的趋势。
原因1、法律法规对专卖店规定不明确。一是没有明确专卖店的法定概念、经营范围的核定、专卖店名称核准及登记需提供的手续,导致工商登记部门在操作上依据不足,基层管理部门难于管理。二是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规定不便于操作管理。从《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可以理解为此款是指生产领域商标使用许可,而商业领域的许可有的只有几个月,如何备案?有没有备案的必要性?法律规定了备案,却没有具体罚则(只有四十条中第二款的罚则),造成大量违法的许可行为存在,这是许可手续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三是对违法授权的处罚规定不明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说明只有商标注册人有权授权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的一方得到的只是部分商标权,即商标使用权,其无权再许可他人使用(除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外),但《商标法》并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也没有罚则,这使得违法授权商标使用许可的行为大量存在。四是未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营业招牌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将此类情况归入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内,新《商标法》此项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解释均不含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营业招牌一项,对此行为如何处理,尚待进一步明确。
2、部分商标注册人法律意识淡薄,滥施许可。有些拥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生产企业一味追求短期效益,盲目向一些信誉不高的经销商授权,合同条款不严密,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3、个别经销商惟利是图,违法经营。
对策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1、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专卖店专门起草《专卖店经营管理办法》,就专卖店的概念、范围、经营行为、管理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或者像规范连锁店经营行为一样,下发一些《规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用来规范专卖店,彻底改变目前专卖店的无序状况。
2、加强商标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
3、建立备案制度,规范专卖店经营行为。基层工商所对专卖店实行备案制度,凡专卖店经营者应提交四个方面的材料:一是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二是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是许可人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是商品来源、质量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凡提供不出以上手续者,即责令更改名称或更换营业招牌。同时,制定简明专卖店台账,主要记载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商品、许可期限,基层巡查人员随身带,以便与实际经营情况对照,发现不一致的,及时督促经营者整改或依法查处。
4、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完善专卖店注册程序。,涉及个体、企业、市场、合同、商广等多项业务职能,需要各方面相互协调,齐抓共管。鉴于目前专卖店注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建议使用商标作为经营单位名称的申报单位,其资格认定由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把关,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交由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对店堂牌匾广告登记部门要严格把关,凡用专卖店作为营业招牌的,需提供与之名称相符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否则不予登记,实现从源头上规范专卖店的管理。
5、加大查处力度,打击以专卖形式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
现状近期,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对全市各类专卖店进行清理整顿和专项调查。漯河市现有264家专卖店,大到电器,小到蔬菜,几乎涵盖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其中市区有专卖店143 家,下辖三县121家。这些专卖店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存在着各类问题的经营者有120家,占总数的45%。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不规范。依照《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须经商标局备案。大部分专卖店没有按此规定执行,甚至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不签订。据调查,全市专卖店中203家办有许可使用手续,占总数的70.6%,但签订正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很少,到商标局备案的更少。绝大部分是双方只签订了协议书,有的是一方出具的授权书,有的仅是一份同意在某地销售其产品的证明,还有的没有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违法授权商标使用许可。主要表现是专卖店的授权人与商标所有人不一致,商标授权人主体不合法:一是被许可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名称;二是商标注册人的下属单位擅自授权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合法,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3、无任何使用许可手续,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营业招牌使用。这类情况分为三种:一是有正当进货渠道,确实经营有某种品牌商品,就把营业招牌定制为该品牌专卖店;二是无正当进货渠道,却经营有该品牌商品,也把营业招牌定制为该品牌专卖店;三是原有许可手续期满,但未续签许可合同,也不向商标注册人缴纳费用,却仍使用该注册商标为专卖店名称。
4、专卖店经营商品有侵权行为。一种是专卖店经营的商品超出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且供货渠道不正当;另一种是经营某品牌商品,部分商品有正当进货渠道,部分没有正当进货渠道,经营商品有真有假。上述情况最具欺骗性和隐蔽性。
5、营业招牌与核准的营业执照名称不符。这部分经营者具有相应的注册人许可手续,门店招牌也使用为××专卖店名称,但与工商登记部门为其核准的营业执照名称却不相符。另外,部分经营者虽然营业执照名称和营业招牌相符,但登记手续不完善,一般商标所有人授权有效期为一年,短的则为3个或6个月,而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般为三年,这部分经营者商标授权到期后大多不能及时办理执照变更手续,造成专卖店名称字号侵犯商标权。
6、专卖店经营商品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有的改变了商标文字的字体,有的将商标的局部任意放大或缩小,使商标面目全非,还有的把图形和文字(字母)的组合分开使用等。
7、存在有假外国品牌。有些企业在国内登记注册一个或两个服饰公司,然后到法国或意大利等地再注册一个服饰公司,将国内公司的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给国外公司使用,国外公司再许可给国内公司生产某注册商标服饰,却在专卖店及服饰吊牌上标注“法国品牌”或“意大利品牌”等,以此宣传其服饰品牌,此类形式有蔓延的趋势。
原因1、法律法规对专卖店规定不明确。一是没有明确专卖店的法定概念、经营范围的核定、专卖店名称核准及登记需提供的手续,导致工商登记部门在操作上依据不足,基层管理部门难于管理。二是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规定不便于操作管理。从《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可以理解为此款是指生产领域商标使用许可,而商业领域的许可有的只有几个月,如何备案?有没有备案的必要性?法律规定了备案,却没有具体罚则(只有四十条中第二款的罚则),造成大量违法的许可行为存在,这是许可手续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三是对违法授权的处罚规定不明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说明只有商标注册人有权授权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的一方得到的只是部分商标权,即商标使用权,其无权再许可他人使用(除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外),但《商标法》并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也没有罚则,这使得违法授权商标使用许可的行为大量存在。四是未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营业招牌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第157号]将此类情况归入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内,新《商标法》此项属于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解释均不含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营业招牌一项,对此行为如何处理,尚待进一步明确。
2、部分商标注册人法律意识淡薄,滥施许可。有些拥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生产企业一味追求短期效益,盲目向一些信誉不高的经销商授权,合同条款不严密,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3、个别经销商惟利是图,违法经营。
对策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1、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专卖店专门起草《专卖店经营管理办法》,就专卖店的概念、范围、经营行为、管理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或者像规范连锁店经营行为一样,下发一些《规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用来规范专卖店,彻底改变目前专卖店的无序状况。
2、加强商标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
3、建立备案制度,规范专卖店经营行为。基层工商所对专卖店实行备案制度,凡专卖店经营者应提交四个方面的材料:一是商标使用许可手续;二是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是许可人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是商品来源、质量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凡提供不出以上手续者,即责令更改名称或更换营业招牌。同时,制定简明专卖店台账,主要记载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商品、许可期限,基层巡查人员随身带,以便与实际经营情况对照,发现不一致的,及时督促经营者整改或依法查处。
4、加强内部协调配合,完善专卖店注册程序。,涉及个体、企业、市场、合同、商广等多项业务职能,需要各方面相互协调,齐抓共管。鉴于目前专卖店注册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建议使用商标作为经营单位名称的申报单位,其资格认定由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把关,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交由登记部门核准登记。对店堂牌匾广告登记部门要严格把关,凡用专卖店作为营业招牌的,需提供与之名称相符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否则不予登记,实现从源头上规范专卖店的管理。
5、加大查处力度,打击以专卖形式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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