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其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0-12-28 01:33:15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这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然而我国目前网络立法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以便更好地促进网络建设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立法 现状 对策建议
引言
,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如今,我国网络立法经过十多年努力,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相比,中国的网络立法还显得很不成熟,纵观中国的网络立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网络发展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网络安全问题
我国乃至世界,可能表现得尤为突出的安全性问题主要是黑客和病毒。网络黑客利用自己掌握的电脑知识和技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计算机文件或网络,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窃取他人机密数据资料,甚至进行犯罪活动。计算机病毒具有可传播性、可潜伏性、破坏性和可激发性,其运行对于计算机和网络具有巨大的危害和破坏性。
(二)网络侵权问题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商标问题。传统的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而全球网络的建立与网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却使商标的地域性、侵权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对现行的商标法提出了挑战。如甲未经乙同意,就在自己网页上设置了乙的网页链接,这就造成了甲侵犯了乙的商标权等。第二,域名抢注与使用引发的法律问题。域名是指企业、组织等在网络的名字,它与商标很类似,可以作为企业的标志和形象,也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域名抢注,很多知名企业和商标被别的以商业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机构或公司恶意抢注等。第三,网络传输引起的版权问题。如果网页是作品,版权归谁所有以及不断更新的网页如何被认定是作品等。
(三)网络隐私问题
捍卫和尊重隐私权与网络发展几乎构成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网络社会中,用户不可避免地要向他人提供一些个人信息,但用户却不能控制其私人信息将被传播,也无法限制他人公开信息的程度,而且可能会有一些不法之徒通过入侵电子邮箱等方式窃取用户的私人信息。甚至某些网络经营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把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当作商品出售或向他人提供。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了隐私的终结者”。
(四)网管秩序问题
除了如上所述的利用网络侵权或犯罪的情形之外,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或政府制定的网络管理规则,未经批准设立网络服务站点,在不当的时间,提供非法的网络服务等。尽管这种表现没有直接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或构成犯罪,但仍然对网络管理秩序造成了危害,应依法管制。
二、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
(一)层次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立法层次低,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占很小比例,该层面上的网络立法还很薄弱。这说明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网络法律体系。
(二)内容方面。现代国家中的法律是调整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准则。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制度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法律要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促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义务。而通对我国网络法规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网络立法存在失衡现象。所涉及的内容多为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方面,远远不能覆盖网络产生的各种法律现实问题,从而使许多重要而实际的网络问题缺乏法律引导和规范。正是由于网络立法内容宽泛,针对性较差等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网络的健康发展。
(三)效力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集中在部门规定层次上,多数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和使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法律效力方式来看,制裁手段较少,处罚力度较小,法律效力较弱。并且现有网络法规关于宏观调控描述较多,而规范微观行为的描述相对不足,且存在各自为政、交叉重复、资源浪费等弊病,这就导致其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四)体系方面。与国外现有网络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结构还存在较大缺陷。其一,表现为法律条文的详细程度较差,重复规定较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其二,表现为法规的完整性不足。现有网络立法存在着立法零乱现象,规范网络的条款分散于不同的规定、条例、办法之中,既难以知法,又难以执法。其三,表现在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的不一致性,未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者在功能上就相应地难以互补互促。
三、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对策建议
。就我国现行的网络虚拟空间来说,只有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法律还没有颁布,但随着网络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网络越来越融人生活,制定和颁布这样一部法律显得越来越迫切。其所制定的法律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应当尽量注意与现行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在加快完善的同时,应将新旧更替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其二,要充分反映网络经济的特征,合理完善、科学规范。信息网络在技术上实现了飞跃与融合,一律将纸面环境中的传统法律适用于其中,必定阻碍它的发展。因此在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准确把握网络经济的特征,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网络媒体分级的规章制度。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媒体审查、分级制度法规和专门负责的机构。例如美国的“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曾按照娱乐软件中的暴力、性主题、语言、烟酒、赌博等内容出现的程度及情况对网络制品进行从适宜6岁以下儿童到成人的多层分级。
(三)加强网民的网德教育。学校和媒体都要承担起提高网络素养,加强网络公德意识的责任。要教育网民不要随意向别人或者网友透露自己的IP地址,以免受到别人的攻击;注意保护自己的信箱密码(密码的设置最好在三位数以上,并且应用数字和字母符合相结合的方法设置),这样既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又可以防止不法之徒盗用信箱传播非法言论和病毒;不要随便从不知名的网站或个人主页上下载程序,因为这可能涉及版权问题,这些程序也可能附有病毒。不主动去寻找或者接触网络色情、淫秽信息,自觉抵制这些不良信息对自己身心健康的诱惑或者干扰、不在网上随意发布虚假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参考文献:
[1]胡荣.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及思路[J].晋中学院学报,2008,2,25(1).
[2]赵兴宏.网络技术发展与立法适时跟进[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0,3(4).
[3]王军.透过网络行为分析中国网络立法现状[J].问题与对策,2007,10.
关键词:网络立法 现状 对策建议
引言
,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如今,我国网络立法经过十多年努力,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相比,中国的网络立法还显得很不成熟,纵观中国的网络立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网络发展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网络安全问题
我国乃至世界,可能表现得尤为突出的安全性问题主要是黑客和病毒。网络黑客利用自己掌握的电脑知识和技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计算机文件或网络,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窃取他人机密数据资料,甚至进行犯罪活动。计算机病毒具有可传播性、可潜伏性、破坏性和可激发性,其运行对于计算机和网络具有巨大的危害和破坏性。
(二)网络侵权问题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商标问题。传统的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而全球网络的建立与网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却使商标的地域性、侵权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对现行的商标法提出了挑战。如甲未经乙同意,就在自己网页上设置了乙的网页链接,这就造成了甲侵犯了乙的商标权等。第二,域名抢注与使用引发的法律问题。域名是指企业、组织等在网络的名字,它与商标很类似,可以作为企业的标志和形象,也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域名抢注,很多知名企业和商标被别的以商业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机构或公司恶意抢注等。第三,网络传输引起的版权问题。如果网页是作品,版权归谁所有以及不断更新的网页如何被认定是作品等。
(三)网络隐私问题
捍卫和尊重隐私权与网络发展几乎构成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网络社会中,用户不可避免地要向他人提供一些个人信息,但用户却不能控制其私人信息将被传播,也无法限制他人公开信息的程度,而且可能会有一些不法之徒通过入侵电子邮箱等方式窃取用户的私人信息。甚至某些网络经营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把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当作商品出售或向他人提供。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了隐私的终结者”。
(四)网管秩序问题
除了如上所述的利用网络侵权或犯罪的情形之外,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或政府制定的网络管理规则,未经批准设立网络服务站点,在不当的时间,提供非法的网络服务等。尽管这种表现没有直接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或构成犯罪,但仍然对网络管理秩序造成了危害,应依法管制。
二、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
(一)层次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立法层次低,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占很小比例,该层面上的网络立法还很薄弱。这说明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网络法律体系。
(二)内容方面。现代国家中的法律是调整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准则。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制度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法律要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促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义务。而通对我国网络法规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网络立法存在失衡现象。所涉及的内容多为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方面,远远不能覆盖网络产生的各种法律现实问题,从而使许多重要而实际的网络问题缺乏法律引导和规范。正是由于网络立法内容宽泛,针对性较差等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网络的健康发展。
(三)效力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集中在部门规定层次上,多数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和使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法律效力方式来看,制裁手段较少,处罚力度较小,法律效力较弱。并且现有网络法规关于宏观调控描述较多,而规范微观行为的描述相对不足,且存在各自为政、交叉重复、资源浪费等弊病,这就导致其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四)体系方面。与国外现有网络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结构还存在较大缺陷。其一,表现为法律条文的详细程度较差,重复规定较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其二,表现为法规的完整性不足。现有网络立法存在着立法零乱现象,规范网络的条款分散于不同的规定、条例、办法之中,既难以知法,又难以执法。其三,表现在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的不一致性,未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者在功能上就相应地难以互补互促。
三、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对策建议
。就我国现行的网络虚拟空间来说,只有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法律还没有颁布,但随着网络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网络越来越融人生活,制定和颁布这样一部法律显得越来越迫切。其所制定的法律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应当尽量注意与现行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在加快完善的同时,应将新旧更替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其二,要充分反映网络经济的特征,合理完善、科学规范。信息网络在技术上实现了飞跃与融合,一律将纸面环境中的传统法律适用于其中,必定阻碍它的发展。因此在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准确把握网络经济的特征,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网络媒体分级的规章制度。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媒体审查、分级制度法规和专门负责的机构。例如美国的“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曾按照娱乐软件中的暴力、性主题、语言、烟酒、赌博等内容出现的程度及情况对网络制品进行从适宜6岁以下儿童到成人的多层分级。
(三)加强网民的网德教育。学校和媒体都要承担起提高网络素养,加强网络公德意识的责任。要教育网民不要随意向别人或者网友透露自己的IP地址,以免受到别人的攻击;注意保护自己的信箱密码(密码的设置最好在三位数以上,并且应用数字和字母符合相结合的方法设置),这样既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又可以防止不法之徒盗用信箱传播非法言论和病毒;不要随便从不知名的网站或个人主页上下载程序,因为这可能涉及版权问题,这些程序也可能附有病毒。不主动去寻找或者接触网络色情、淫秽信息,自觉抵制这些不良信息对自己身心健康的诱惑或者干扰、不在网上随意发布虚假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参考文献:
[1]胡荣.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及思路[J].晋中学院学报,2008,2,25(1).
[2]赵兴宏.网络技术发展与立法适时跟进[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0,3(4).
[3]王军.透过网络行为分析中国网络立法现状[J].问题与对策,2007,10.
最新资讯
-
11-28 1
-
08-11 0
-
08-23 0
-
08-20 0
-
08-27 1
-
08-2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