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公证书证明力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14 07:01:15
1、利用申请人的电脑上网浏览互联网。
公证书应在何处制作,《公证程序规则》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办理网页公证保全时,公证员应当利用公证处的电脑上网浏览网络信息,将保全的内容保存在公证处的电脑内,并应在公证处打印图片和制作公证书。在一起软件侵权案件中,原告为证实被告在网络允许他人任意下载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特申请公证员进行公证。但在申请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因公证处的电脑速度较慢,到申请人处用申请人的电脑办理公证,准备公证时,电脑又是由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代为操作,而公证员将申请人工作人员操作所得的结果作为网络实时的状况予以记录。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如是操作极易由申请人进行技术控制,无法确保公证的客观性。经核对公证文书和保存打印的图片,申请人当时所浏览的网页其实是脱机工作时浏览的网页,但由于公证员对网络技术不了解,误以为申请人是实时浏览网页内容,导致公证书内文与打印的图片显然不符。而只要是脱机浏览,就存在申请人事先更改电脑内保存的IE临时文件的可能,公证员所见的内容可能并非网络的真实内容。有的案件,申请人保全网页内容后,因需要打印的内容太多,而将需要打印的内容复制进申请人自备的硬盘到外面打印。这也存在风险,即在公证人员没有注意的情况下,申请人打印出来的文件是申请人事先存储在硬盘内的文件。
2、通过申请人所在局域网浏览互联网。
通过申请人所在局域网浏览互联网是无法保证所浏览的内容属于互联网上的真实内容的。因为在申请人处进行链接的时候,申请人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局域网的网关或防火墙进行设置,使特定的网络地址发生改变,在公证员使用浏览器访问互联网的时候,公证员输入一个特定网站的地址,并以为自己是在浏览互联网上的内容,实际上该计算机访问的是申请人局域网内部的某台计算机或者另外的网站,浏览的是在申请人准备好的另一台计算机上或者另外的网站上预存的内容,这种公证书的效力原则上以不予认定为妥。在审理的某案件中,被告人为了说明这一点,,即通过在被告保管控制的计算机上进行简单的更改,就可以使审判人员通过局域网浏览到不同的内容。
3、通过局域网浏览互联网内容时不区分内网与外网的区别。
局域网在大学与机构中日益普遍,而且很多局域网本身又与互联网相联接。因为有很多局域网上的内容属于内部资料,并不希望互联网上的用户都可以浏览,因此通过防火墙的设置,可以很容易的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局域网内的计算机可以浏览包括互联网和局域网内的全部内容,但是通过互联网上的一台计算机访问该局域网时,只能浏览到该局域网上的很少一部分内容。但是在审理的某案件中,申请人以下载速度更快为由,要求公证员到某大学局域网内的一台计算机上网下载内容,而公证员发现通过该计算机可以浏览互联网内容后,就想当然地以为自己是在访问一个互联网上的网站,所下载的内容是从互联网上也可以看到的。,该公证员下载的内容属于存储在局域网上的内容,通过互联网是无法浏览的,这样的公证书显然并不能反映出事情的真实情况。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诉讼中遇到的网络环境下的公证书证明力的认定必须考虑到网络技术的特点,避免因公证人员对技术的不了解而无法得出公证内容真实性的结论。
作者: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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