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9 15:54:15
1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介绍
1.1 应收账款的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解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①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②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③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④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⑤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1.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背景 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其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60%,利润占全国总量的40%,出口额占全国的60%。但据发改委统计,我国300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资产中近60%为存货和应收账款,缺少可供担保的不动产。
2007年3月16日,,拓宽了动产担保物范围,首次将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动产,确定了应收账款担保登记机构,并制定了明晰的优先受偿顺位原则。这相当于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打开了一扇大门。
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介绍
2.1 登记系统的作用①设立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登记起设立。即若未经过登记,虽合同已生效但质权未有效设立。登记是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②公示:登记产生公示的效果,最终确立优先受偿顺序。③查询:通过查询功能,可以为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提供信息,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2.2 登记的形式要求 仅要求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不要求上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由用户对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3 登记的种类 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
2.4 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登记期限应长于合同履行期限。若合同到期的同时登记也到期,则登记失效,丧失了对抗第三人的权利。②主合同期限比较长的,应及时进行展期登记。③若涉及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而进行变更登记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3 质押财产描述
一笔完整的初始登记包含了填表人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和质押财产信息四个要素,而其中只有质押财产信息无法以准确的标准进行填写。因此,准确描述质押财产是保证质权实现的基础,它决定了能否清晰界定出质的财产,能否在出质的财产上有效设立质权,减少争议的产生。判断质押财产描述的标准应该是:若能通过该描述识别出质押财产,则该描述是可行的。
3.1 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①对于已经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主要应包含以下四个要素:付款人、金额、账期、相关的发票号。②对于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可以采用概况性描述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发生的特定的时间、特定的范围以及特定的付款人等信息进行描述。
3.2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描述就包含知识产权本身的要素、许可使用的对象、许可使用的期限等,以专利权的许可使用产生的应收账款来说,可以从专利的名称、专利号、专利被许可使用的主体以及期限来描述质押财产。
3.3 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 可以使用以下几个要素来描述:动产或不动产的种类、状态、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承租人、以及不动产的地理位置。
3.4 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此类应收账款可以从服务的项目、服务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财产。
4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4.1 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融资含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物权法》及《办法》对应收账款转让均无规定,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提供了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和查询功能。这就产生了一个登记效力的问题,即登记能否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能否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产生优先受偿权。在法律未对此予以明确前,理论上前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但是仍然建议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时进行登记,只要各金融机构达成默契均对此类业务进行登记,则登记可以起到防范交易风险的作用。
4.2 应收账款的范围 《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的范围,虽然其效力只是部门规章,但其出台前广泛征询了最高院、,应该说列入《办法》范围的应收账款质押效力是比较肯定的。但是,业务经营中还有许多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品种,如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及收益,能否质押?在相关规定未予明确前,应谨慎对待。
4.3 应收账款的执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产生的优先权与法定的优先权如税收、海关、,建议业务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违约发生后,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客户直接汇款给银行,无需债务人同意?客户一旦收到通知,是否有义务将应收账款直接汇给银行?这些问题最好在事先的制度设计及合同安排上予以明确。
4.4 存货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如果抵押后,抵押物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抵押的效力是否及于产生的应收账款?因这种溯及力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实践中应另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进行登记。
,这为银行的融资产品提供了一种新的担保物,也拓宽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因而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作为物权法的配套为实务中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程序上的操作便利。但由于物权法中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规定比较笼统,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均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以及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笔者在仔细研读物权法和登记办法以及为相关银行提供类似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不仅物权法本身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规定需要将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或完善,而且在物权法与登记办法两者之间其实存在着较多矛盾,作为部门规章的登记办法存在着诸多与物权法相悖的规定。如果不加以说明、修正或避免,可能使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面临风险。
参考文献:
[1]贺绍奇.国际金融担保法律理论与实务.2001.
[2]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 1996.
[3]民法学.1997.
1.1 应收账款的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解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①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②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③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④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⑤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1.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背景 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其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60%,利润占全国总量的40%,出口额占全国的60%。但据发改委统计,我国300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资产中近60%为存货和应收账款,缺少可供担保的不动产。
2007年3月16日,,拓宽了动产担保物范围,首次将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动产,确定了应收账款担保登记机构,并制定了明晰的优先受偿顺位原则。这相当于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打开了一扇大门。
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介绍
2.1 登记系统的作用①设立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登记起设立。即若未经过登记,虽合同已生效但质权未有效设立。登记是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②公示:登记产生公示的效果,最终确立优先受偿顺序。③查询:通过查询功能,可以为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提供信息,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2.2 登记的形式要求 仅要求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不要求上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由用户对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3 登记的种类 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
2.4 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登记期限应长于合同履行期限。若合同到期的同时登记也到期,则登记失效,丧失了对抗第三人的权利。②主合同期限比较长的,应及时进行展期登记。③若涉及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而进行变更登记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3 质押财产描述
一笔完整的初始登记包含了填表人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和质押财产信息四个要素,而其中只有质押财产信息无法以准确的标准进行填写。因此,准确描述质押财产是保证质权实现的基础,它决定了能否清晰界定出质的财产,能否在出质的财产上有效设立质权,减少争议的产生。判断质押财产描述的标准应该是:若能通过该描述识别出质押财产,则该描述是可行的。
3.1 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①对于已经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主要应包含以下四个要素:付款人、金额、账期、相关的发票号。②对于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可以采用概况性描述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发生的特定的时间、特定的范围以及特定的付款人等信息进行描述。
3.2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描述就包含知识产权本身的要素、许可使用的对象、许可使用的期限等,以专利权的许可使用产生的应收账款来说,可以从专利的名称、专利号、专利被许可使用的主体以及期限来描述质押财产。
3.3 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 可以使用以下几个要素来描述:动产或不动产的种类、状态、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承租人、以及不动产的地理位置。
3.4 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此类应收账款可以从服务的项目、服务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财产。
4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4.1 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融资含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物权法》及《办法》对应收账款转让均无规定,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提供了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和查询功能。这就产生了一个登记效力的问题,即登记能否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能否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产生优先受偿权。在法律未对此予以明确前,理论上前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但是仍然建议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时进行登记,只要各金融机构达成默契均对此类业务进行登记,则登记可以起到防范交易风险的作用。
4.2 应收账款的范围 《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的范围,虽然其效力只是部门规章,但其出台前广泛征询了最高院、,应该说列入《办法》范围的应收账款质押效力是比较肯定的。但是,业务经营中还有许多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品种,如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及收益,能否质押?在相关规定未予明确前,应谨慎对待。
4.3 应收账款的执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产生的优先权与法定的优先权如税收、海关、,建议业务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违约发生后,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客户直接汇款给银行,无需债务人同意?客户一旦收到通知,是否有义务将应收账款直接汇给银行?这些问题最好在事先的制度设计及合同安排上予以明确。
4.4 存货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如果抵押后,抵押物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抵押的效力是否及于产生的应收账款?因这种溯及力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实践中应另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进行登记。
,这为银行的融资产品提供了一种新的担保物,也拓宽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因而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作为物权法的配套为实务中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程序上的操作便利。但由于物权法中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规定比较笼统,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均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以及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笔者在仔细研读物权法和登记办法以及为相关银行提供类似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不仅物权法本身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规定需要将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或完善,而且在物权法与登记办法两者之间其实存在着较多矛盾,作为部门规章的登记办法存在着诸多与物权法相悖的规定。如果不加以说明、修正或避免,可能使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面临风险。
参考文献:
[1]贺绍奇.国际金融担保法律理论与实务.2001.
[2]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 1996.
[3]民法学.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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