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01:39:15


  第一条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 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 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

  (一) 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 律师执业证;

  (三)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

  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原件相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会见,。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传递违禁品;

  (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

  (四) 、录像和拍照;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其提出警告;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