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发布时间:2019-08-15 02: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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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知识产权制度与利益平衡

  (一)法律与利益平衡

  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是人类社会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现象,人们均是为了满足一定的需求而有所为、有所不为。马克思主义利益观认为,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动因。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人们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列宁也指出,“利益是人们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1]利益是一个极其复杂而模糊的概念。单从词义简而言之,利益即主体因某资源得到的好处。霍尔巴赫曾说:“利益就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必不可少的东西。”[2]利益总是隶属于一定的主体。以利益为动因的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人与人之间以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资源整体有限的情况下,而所有社会成员都对社会资源有所需求时,社会就不得不根据某种社会控制手段将因该资源而产生的利益在所有社会成员中进行合理分配。或是根据社会公意,或是根据大多数人的要求,或是根据某个人、某个组织或少数某些人的强权。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根本上必须在合作本能和利己本能之间维持均衡。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我们有可能建立和保持这种均衡,而在一个发达的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最有效的工具。”[3]法与利益有着天然的密切的联系。利益决定着法的产生、发展和运作;法律影响着(促进或阻碍)利益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方向。[4]法律由利益所决定,对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以促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5]法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法律所调整和确认的各种利益的体现。“在民法领域,一切法律关系都归结为利益关系,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受让权利,不过是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6]

  由于利益总是属于一定的主体,而不同利益主体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因而社会中总是存在着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有限的社会资源对不同的利益主体需求满足的有限性与条件性。[7]一种利益的实现会影响另一种利益的实现,甚至可能会构成对另一种利益的妨碍。、经济、文化等环境的变化,各种利益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力量对比关系。但是,、经济、文化环境背景下,各利益个体和利益群体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这种相对的利益格局,即相对的利益平衡,是因为各利益主体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的一致性。

  哲学上的平衡是矛盾双方在力量上相抵而保持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在社会领域内的平衡,是指各种社会矛盾力量互相抵消形成均势而使得特定社会关系保持相对稳定的一种状态。[8]利益平衡即是指,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利益平衡不仅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过程。作为过程的利益平衡,主要是一种法律方法。作为一种解决利益冲突的法律方法,利益平衡通过“权利——权益”机制来实现冲突性利益的协调。法律通过利益平衡所要达到的平衡目标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然后使其他的利益最少牺牲。[9]这种法律方法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

  (二)知识产权与利益平衡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相应的是就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的各种利益要求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就知识产权法所涉及的利益来说,主要是指围绕发明者、作者等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所创造的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利益既涉及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使用人的私人利益,也涉及国家通过知识产权立法而需要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作为一种专有权或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人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或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知识经验或标记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排他使用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允许,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法律另有规定除外。[10]历史上的知识产权首先是作为一种封建特权或垄断权出现的。后来根据洛克的劳动产权说,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得到了解释。知识产权是为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专有权利,是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服务的利益驱动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来推进技术进步与文化创新的有效方法。它以专有权为诱因,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同知识创新一起携手走过了几个世纪。[11]

  但是,不可否认,作为一项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垄断,造成对知识资源自由流动与传播,以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的人为障碍。因此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果可能会违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阻碍技术进步。此种与知识产权立法目标背道而驰的现象学界称之为“知识产权的异化”,具体表现为:妨碍技术进步;压制商业竞争;阻碍技术利用;阻碍国际贸易;耗费各方资源;侵占公有领域;滥用垄断地位;损耗消费者权益。[12]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就陷于一个悖论,即“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如前所述,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13]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对该项垄断权实行必要的限制,以均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确保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机会。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14]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法从立法构建到法律施行、法律修改都体现了该矛盾双方此消彼长的力量对比关系。利益平衡即是该矛盾双方冲突的结果。利益平衡原则贯穿知识产权法始终,成为知识产权法永恒的主题和终极追求。

  综上,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中正当性基础在于:

  1、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知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保护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等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最终目的则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这种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加以实现的。[15]利益平衡既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政策目标,也是激励创新,促进知识的生产、扩散和使用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