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一项最新判决谈专利的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0-06-09 20:21:15
《2006回眸:世界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一文列举了2006年的十大知识产权事件, International Co. v. Teleflex Inc.案进行调卷,将对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标准进行审查。今年4月30日,,下面笔者结合该案谈一下专利的创造性问题。
该案涉及的是汽车油门踏板的专利。为了解决踏板调节问题,在先专利之一Asano专利设计了踏板支撑结构,使踏板的支点保持不变。后来,为了适应电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传感器的专利。有的专利披露了在踏板支点安装有传感器的技术;有的专利指出,传感器最好安装在踏板的固定位置而不是支架上;还有的专利披露了可随处安装的传感器标准件。
涉案专利披露了在支点固定位置安装有传感器的可调节油门踏板。Teleflex作为独占许可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KSR反诉专利无效。;,Asano专利是为了实现不管踏板如何调整、作用在上面的力都不变的目的。而本案中的专利是为了提供一个更简单、小巧和廉价的可调整的电子踏板。其他专利也对涉案专利的目的没有任何帮助。,这些专利不会导致一个普通技术人员将传感器安装在像Asano专利那样的踏板上,因此,组合起来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方法僵化,与专利法。KSR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将传感器安装在Asano专利踏板的固定位置,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掌握的,这样做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专利是无效的。
,但发明目的多样性以及现代技术教导的多样性,使非显而易见性的分析不能通过“教导/启示/动机”的用语成为固定概念,或者过分强调出版物或已公开专利的明示内容。将专利授予那些按普通步骤就会产生的、没有体现真正创新的改进,将会阻碍技术进步。同时由于将已知技术组合起来成为专利,将剥夺在先发明的价值和效用。:只看专利权人试图解决的特定问题;认为一个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试图解决问题只是受在先专利试图解决的问题的引导;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尝试将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是明显的就可以证明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使用僵化的规则,拒绝引用公知常识。
尽管使用的术语及其含义稍有不同,但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是所有国家授予专利的条件之一。其目在于,将专利授予与现有技术的差别要达到一定的高度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从而刺激人们从事真正的发明创造。但如何确定创造性的标准,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个难题。现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越来越趋向于客观化。。该标准认为,只有当在先技术、问题的性质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反映了将在先技术的教导组合起来的动机或启示时,专利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适用该标准时,如果将在先技术中的教导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严格限于在先技术文字所披露的内容,实质上会降低创造性,使一些显而易见的发明获得了专利或维持专利权有效。
,但否定了僵化地适用这种标准。,只是重审了该院在1966年的Graham案中提出的弹性标准。,是对专利创造性标准过度客观化的否定,同时也是对专利创造性标准的提高。这种态度的转变,是针对专利密集化和专利丛林现象的反应,体现了对核心发明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创造性标准,与美国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有相似之处。,也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但我们不能盲目跟从其他国家的标准。:判断专利的创造性不能僵化地适用某一标准,不能只从在先技术所使用的语言或揭示的具体问题着眼,而应当结合本领域的一般认识,作出具体的判断。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提高创造性标准,因为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核心专利多由国外申请人获得,较低的创造性有利于激励国内企业获得专利保护,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
该案涉及的是汽车油门踏板的专利。为了解决踏板调节问题,在先专利之一Asano专利设计了踏板支撑结构,使踏板的支点保持不变。后来,为了适应电脑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传感器的专利。有的专利披露了在踏板支点安装有传感器的技术;有的专利指出,传感器最好安装在踏板的固定位置而不是支架上;还有的专利披露了可随处安装的传感器标准件。
涉案专利披露了在支点固定位置安装有传感器的可调节油门踏板。Teleflex作为独占许可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KSR反诉专利无效。;,Asano专利是为了实现不管踏板如何调整、作用在上面的力都不变的目的。而本案中的专利是为了提供一个更简单、小巧和廉价的可调整的电子踏板。其他专利也对涉案专利的目的没有任何帮助。,这些专利不会导致一个普通技术人员将传感器安装在像Asano专利那样的踏板上,因此,组合起来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方法僵化,与专利法。KSR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将传感器安装在Asano专利踏板的固定位置,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掌握的,这样做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专利是无效的。
,但发明目的多样性以及现代技术教导的多样性,使非显而易见性的分析不能通过“教导/启示/动机”的用语成为固定概念,或者过分强调出版物或已公开专利的明示内容。将专利授予那些按普通步骤就会产生的、没有体现真正创新的改进,将会阻碍技术进步。同时由于将已知技术组合起来成为专利,将剥夺在先发明的价值和效用。:只看专利权人试图解决的特定问题;认为一个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试图解决问题只是受在先专利试图解决的问题的引导;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尝试将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是明显的就可以证明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使用僵化的规则,拒绝引用公知常识。
尽管使用的术语及其含义稍有不同,但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是所有国家授予专利的条件之一。其目在于,将专利授予与现有技术的差别要达到一定的高度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从而刺激人们从事真正的发明创造。但如何确定创造性的标准,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个难题。现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越来越趋向于客观化。。该标准认为,只有当在先技术、问题的性质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反映了将在先技术的教导组合起来的动机或启示时,专利才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适用该标准时,如果将在先技术中的教导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严格限于在先技术文字所披露的内容,实质上会降低创造性,使一些显而易见的发明获得了专利或维持专利权有效。
,但否定了僵化地适用这种标准。,只是重审了该院在1966年的Graham案中提出的弹性标准。,是对专利创造性标准过度客观化的否定,同时也是对专利创造性标准的提高。这种态度的转变,是针对专利密集化和专利丛林现象的反应,体现了对核心发明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创造性标准,与美国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有相似之处。,也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但我们不能盲目跟从其他国家的标准。:判断专利的创造性不能僵化地适用某一标准,不能只从在先技术所使用的语言或揭示的具体问题着眼,而应当结合本领域的一般认识,作出具体的判断。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提高创造性标准,因为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核心专利多由国外申请人获得,较低的创造性有利于激励国内企业获得专利保护,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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