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产学研”合作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16 12:44:15
一、科学园是创新源,实现高技术辐射
在美国,许多大型企业把科学园作为自己的创新源而大力投资建设,政府则通过优惠政策和导向性投资来增强科学园的生存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机构”是“课题”的集成,而“园区”则是“机构”的整合。科学园的形成与发展,使“科技成果生产”走向规模化和低成本化。科学园的网络化,加强了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也使它们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科学园正在成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
美国成功的科技园无一不是以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为依托,利用大学的科技资源与人才优势创建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发挥高技术的辐射作用。数十年来,美国在高校密集地区兴建了一批科技园,如以斯坦福大学为依托的硅谷科技园、北卡罗来那金三角科技园以及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新技术开发区。有人认为,美国的科技园就相当于我国的高新区和开发区,这种观点其实有失偏颇。科技园区的形成和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在于其依托点是否具备“高浓度”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科技成果储备。我国的许多所谓园区,事实上只是圈地建城的另一种说法。只在名称上与世界接轨,并不能真正得到与世界接轨的利益。比较美国科技园区中的创新中心与中国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创业服务中心,也具有与之类似的问题。
美国科技园中创新中心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扶持大学创办各种高技术开发公司,加快大学科研成果向产品转化;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对那些具备应用前景并能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出高技术产品的科研项目进行强化研究。这类研究通常有大学的科研人员参加,且大部分高技术公司又是由大学直接创办的,所以这种研究事实上成为了大学参与科技创新的又一途径。
这些创新中心一般由NSF资助。创新中心通过多种方式扶持各种高技术公司,具体包括:提供开发经费、实验室、车间(中试时期)、计算机房服务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这些服务措施旨在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将其科研成果产业化。因此,企业一般愿意为之出资,从宏观上又大大促进了技术成果向产品转化的速度,使大学与企业合作的关系更为紧密。
美国政府科技政策的引导和倾斜,促进了美国大学的科研活动面向产业领域发展。NSF早期也资助基础研究,但1957年苏联成功地发射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使美国朝野受到震动,由此导致美国政府对火箭、卫星、通讯、自动控制、新材料等与航天技术有关应用领域基础研究资助强度增加。这些基金项目大多由大学获得。而在基础研究发展的成果上,美国国家经费支持的重点,又迅速转向了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课题。这是美国大学和企业合作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坚持依法强国,以法律形式促进“产学研”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美国,主要是以法律形式落实政府对科学的支持政策。自1980年起,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技术发展和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其中的法规有:
《贝尔·多尔法案》(1980)规定,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在联邦政府经费资助下的发明,拥有权仍然归其自己,允许国家实验室将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租赁给企业和学校,鼓励企业投入时间和资源开发并将其技术商品化。
《技术创新法》(1980)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发成果负有推广转化的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推广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列为政府部门的职责,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任务。法案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究开发成果的推广转化,且用于推广转化的经费不少于研发总预算的0.5%。
《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作为《技术创新法》(1980)的补充法案提出,政府所有或维持运行的实验室可同大学及企业建立研发合作;实验室负责人有权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推广实验室的技术;对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该企业均可以享有成果权。如果某企业迟迟不能将合作研究的成果转化,政府有权将此成果交给有能力开发的企业进行商业利用。
《综合贸易和竞争法》(1988)提出,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主要措施。根据该法案,美国设立了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组织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通过设立“区域制造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技术推广合作专项基金”,向中小企业推广应用政府资助的制造技术项目。专项基金的拨款逐年加大,以2001年为例,该项基金的拨款预算为1.14亿美元,是2000年拨款额度的109%。
除以上4部法规,其他还有《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国家合作发展法》(1984);《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89);《技术优先法》(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5);《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7);《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等。出台与实施这些法规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通过立法,加强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去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障碍,通过加速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化,提高美国国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在美国,许多大型企业把科学园作为自己的创新源而大力投资建设,政府则通过优惠政策和导向性投资来增强科学园的生存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机构”是“课题”的集成,而“园区”则是“机构”的整合。科学园的形成与发展,使“科技成果生产”走向规模化和低成本化。科学园的网络化,加强了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也使它们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科学园正在成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形式。
美国成功的科技园无一不是以著名的研究型大学为依托,利用大学的科技资源与人才优势创建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发挥高技术的辐射作用。数十年来,美国在高校密集地区兴建了一批科技园,如以斯坦福大学为依托的硅谷科技园、北卡罗来那金三角科技园以及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新技术开发区。有人认为,美国的科技园就相当于我国的高新区和开发区,这种观点其实有失偏颇。科技园区的形成和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在于其依托点是否具备“高浓度”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科技成果储备。我国的许多所谓园区,事实上只是圈地建城的另一种说法。只在名称上与世界接轨,并不能真正得到与世界接轨的利益。比较美国科技园区中的创新中心与中国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的创业服务中心,也具有与之类似的问题。
美国科技园中创新中心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扶持大学创办各种高技术开发公司,加快大学科研成果向产品转化;另一方面鼓励企业对那些具备应用前景并能在较短时间内开发出高技术产品的科研项目进行强化研究。这类研究通常有大学的科研人员参加,且大部分高技术公司又是由大学直接创办的,所以这种研究事实上成为了大学参与科技创新的又一途径。
这些创新中心一般由NSF资助。创新中心通过多种方式扶持各种高技术公司,具体包括:提供开发经费、实验室、车间(中试时期)、计算机房服务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等。这些服务措施旨在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尽快将其科研成果产业化。因此,企业一般愿意为之出资,从宏观上又大大促进了技术成果向产品转化的速度,使大学与企业合作的关系更为紧密。
美国政府科技政策的引导和倾斜,促进了美国大学的科研活动面向产业领域发展。NSF早期也资助基础研究,但1957年苏联成功地发射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使美国朝野受到震动,由此导致美国政府对火箭、卫星、通讯、自动控制、新材料等与航天技术有关应用领域基础研究资助强度增加。这些基金项目大多由大学获得。而在基础研究发展的成果上,美国国家经费支持的重点,又迅速转向了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课题。这是美国大学和企业合作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坚持依法强国,以法律形式促进“产学研”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美国,主要是以法律形式落实政府对科学的支持政策。自1980年起,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技术发展和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其中的法规有:
《贝尔·多尔法案》(1980)规定,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在联邦政府经费资助下的发明,拥有权仍然归其自己,允许国家实验室将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租赁给企业和学校,鼓励企业投入时间和资源开发并将其技术商品化。
《技术创新法》(1980)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对国家投入的研发成果负有推广转化的责任,要求政府部门推动联邦政府支持的技术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推广转化,将科技成果转化列为政府部门的职责,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任务。法案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究开发成果的推广转化,且用于推广转化的经费不少于研发总预算的0.5%。
《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作为《技术创新法》(1980)的补充法案提出,政府所有或维持运行的实验室可同大学及企业建立研发合作;实验室负责人有权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推广实验室的技术;对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该企业均可以享有成果权。如果某企业迟迟不能将合作研究的成果转化,政府有权将此成果交给有能力开发的企业进行商业利用。
《综合贸易和竞争法》(1988)提出,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主要措施。根据该法案,美国设立了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组织研究机构与企业共同实施“先进技术计划”,通过设立“区域制造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技术推广合作专项基金”,向中小企业推广应用政府资助的制造技术项目。专项基金的拨款逐年加大,以2001年为例,该项基金的拨款预算为1.14亿美元,是2000年拨款额度的109%。
除以上4部法规,其他还有《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2);《国家合作发展法》(1984);《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1989);《技术优先法》(1991);《小企业技术转移法》(1992);《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1995);《联邦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7);《技术转让商业化法》(2000)等。出台与实施这些法规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通过立法,加强联邦政府及研究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去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障碍,通过加速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化,提高美国国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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