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6 05:35:15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连网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其中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网络的高科技架构,以及各类权利人之间发生了种种利益冲突。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就成为突出的问题。计算机网络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网络传输的内容不外乎一连串的文字、图形、声音、影像、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互联网的网页间闪烁着不外乎是各种商标或其他标识;网络传输所依赖的技术则有可能涉及到技术秘密或者专利技术;网络域名则更与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既然有如此密切的关系,知识产权法等民商法就不得不担当起网络使用者、服务者与知识产权人间的权益平衡器和调节器的重要作用了。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对网络著作权邻接权的法律定位和保护问题达成两个国际条约(注2),这两个条约对各国立法和执法产生重要影响。虽然这两个条约还未正式生效,但我国是两个条约的签字国,两个条约因为签字国的增加也会不久就会生效,国内不少专家赞成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按照这两个条约的原则进行修改,在因应信息网络技术的挑战上,我们不能再犹豫。国际网络协会(ISO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协会等于1997年也出台了一个旨在解决网络域名重合的具体建议(注3),它对改善网络域名与商标标识等的冲突竞和问题有重要影响。在此领域,我国司法实践不得不走在了我国立法的前边,受理审结了一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上得到了保护,使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秩序得到了维持,也为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一)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在我国各个领域运用越来越广泛,在带来巨大效益和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不少法律问题。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就是其中之一。有人说当前对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未作规定,因而对其著作权谈不上保护。面对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输他人作品的现象有所发展,权利人叫苦不迭,不少业内人也困惑不解。应当看到这是科技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是对有关立法和司法等工作的挑战。

为因应这种形势,知识产权法律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审判网络案件一样,中国法官也审判了一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而最具代表性、:

1996年8月北京宝润图文信息有限公司建立了"北京在线"。后被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接收。1998年4月,世纪互联公司成立了"灵波小组",为北京在线作栏目。世纪互联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分别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通过www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联网主机用户只要通过拨号上网方式进入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的网址: HTTP://WWW.BOL.COM.CN主页,再点击具体作者的作品名称,用户即可浏览或下载作品的内容。为此,六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未经许可以营利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被告则认为,互联网络服务是一新兴行业,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在网络上传输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信息具有便捷、低价等优势,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在被告公司的网站(网址:www.Bol.com.cn)上存储的原告作品(除网友通过e-mail方式提供的外),其余的均是"灵波小组" 从亦凡书屋、黄金书屋上下载的。对下载的原告作品,作品内容完整,署名正确,被告公司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动。被告认为,在国际互联网上应当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是否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是否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等问题无法可循。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现已关闭北京在线的"小说一族"栏目,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法律没有规定,。

,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法律规定位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公开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对作品的表现形式、使用方式、传播手段等方面产生影响。但这些影响并不能构成否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数字化作品是将文字、数值、图象等表现形式的作品通过计算机转换成机器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数字的技术,这种转换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因此,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中对其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被告从互联网上将原告的作品下载到其计算机系统内存储并通过www服务器将原告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的行为,是对原告作品的传播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使用。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作出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猛、张洁、张抗抗、毕叔敏、刘震云、张承志分别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分别向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叔敏、刘震云、张承志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自行拟订一份公告刊登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的电子版主页,有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叔敏、刘震云、张承志各赔偿经济损失1680元、720元、1140元、5760元、4200元、13080元。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各166元;四、驳回原告王蒙、张洁、张抗抗、毕叔敏、刘震云、张承志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各自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