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9-08-11 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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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空间技术的发展,外空活动商业化和私有化程度大大加强,如何保护外空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本文作者对外空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外空中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建立在社会公正平衡的基础上,在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有关国家以及整个人类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利益平衡。

  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有化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渐凸现。目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相关的国际外层空间法均未明确规定外层空间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专有性与外层空间人类财产的共享性的冲突导致外层空间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困难。

  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和实施

  国际空间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任何国家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如《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以下简称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的规定。就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而言,根据外层空间条约第八条的规定,对该物体进行登记注册的国家应享有对该物体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根据该公约,“发射国”应该在适当的登记处对该外层空间物体进行注册。。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就应该在它们之间确定谁对该物体进行注册。登记国保有对外层空间物体和与之相关的任何人的管辖权和控制权,除非在发射国间另有意见。总之,对外层空间物体和与之相关的任何人的管辖和控制是由该外层空间物体的国籍(登记国)来决定的。

  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否准许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律延及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有人认为,,根据一国的专利法可以适用于在公海上挂有该国国旗的船只和由该国登记注册的航空器的情况,该国的专利法可以对在该国登记的外层空间物体类推适用,即使该国的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外层空间物体是适用的。

。这些外层空间物体不仅仅是太空船和太空站的构成部分,还包括在外层空间中可能存在标有商标的广告牌。太空船管辖的确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不那么重要,因为作者的国籍首先决定了该作品及其保护的地位。如果一个数据库是在太空船上创造的,依伯尔尼公约其地位以及保护将取决于作者的国籍。,这意味着外层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将取决于该外层空间物体登记国的法律。任何在外层空间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害将被视为在特定国家范围內发生的侵害。对于一国內所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如果是跨边界的立法,这个情况就会更加复杂。一般而言,管辖、适用法律、域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取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一般确定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当然也有特殊管辖规则,就知识产权问题的管辖而言,可以是登记或抵押的地方,或在知识产权侵害成立的情况下,该侵害事实发生地或损害结果产生地。在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太空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这在国际商事协议中尤为普遍。

  智力成果的归属

  从事空间商业活动的主体大致分为3类:一是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二是单独一国;三是非政府实体或个人。

  (一)外层空间国际合作活动中的智力成果的归属

  中法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合作的协定》的附件中对智力成果归属的规定:任何一方或执行机构拥有在此前或独立研究所获得的所有知识产权;联合进行的实验所取得的科学技术信息和成果应由双方共有,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交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此类信息和成果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中或利用本组织拥有的资源取得的发明、产品、技术数据或技术,应为本组织所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联合进行的项目或活动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或利用双方或多方共有的资料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归双方或多方共有;任何一方或执行机构在合作前或独立研究所获得的智力成果归该方所有。当然,缔约国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从特别约定。

  (二)政府雇员的智力成果的归属

  一国单独的外层空间活动,是通过其雇员完成的。在美国,许多成文法的规定涉及到在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在外层空间活动中的运用。第10096号行政执行令就规定由美国政府对政府雇员的有关发明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当此类发明是在政府雇员相关的职务范围内设计或制造时,由政府获得发明的全部权利、资格和所有的利益。1983年2月18日,隶属于美国政府的最高行政执行部提交了一份备忘录明确记录,该备忘录与美国国家航空和宇宙航行局(NASA)的活动有特别关联。虽然在行政指导中并没有严格要求NASA遵守备忘录而保持与文件精神相一致,但是清楚地表明了一种期望,即NASA以及其他类似组织充分利用最灵活的方式来遵守备忘录中的内容。与美国不同,加拿大并没有关于外层空间活动中发明或其他成果归属问题的法令。加拿大于1990年通过了《加拿大空间机构法案》,它规定建立专门的加拿大空间机构处来负责加拿大所实施的外层空间活动。

  (三)非政府实体或个人的智力成果的归属

  非政府实体或个人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归属于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明确空间活动中的责任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不但是其直接从事的空间活动的责任主体,也是本国国民或企业从事的空间活动的责任主体。无论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主体是谁,在对外关系上,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非政府实体所从事的外层空间商业活动被视为是该实体所属国的活动。同样,非政府实体因从事空间活动而应承担的义务应通过其所属国来履行,如卫星登记,损害赔偿等。至于国家与本国非政府实体的关系,在该国内部,是行政上的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规范非政府实体的商业行为。在国际上,非政府实体的空间活动均被视为是该实体所属国的行为,因其从事空间活动而在空间法上产生的权利应由政府来代表和保护,应承担的义务也应由政府来履行。按权利义务的对等,非政府实体或个人所得到的智力成果归非政府实体或个人所在国家所有,由政府来代表和保护,当然,政府应依国内法对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予以奖励。或是智力成果归创造者所有,但其适用、转让、许可等要受到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