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求构建平衡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3 06:49:15
——一论田力普在WIPO第二届部长级高级别会议上的发言
9月下旬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届部长级高级别会议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发表讲话,阐述了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4点建议,呼吁“用更广阔的视野审视创新,用更全面的观点看待知识产权保护,用更开放的态度开展合作,用更宽广的胸襟相互包容”,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平衡发展、共同发展(详见本报9月29日第二版)。田力普的讲话立意深远,内涵丰富,得到了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赞同。
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呼唤着相应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43年前,随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93年12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重大进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诞生,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TRIPs协议首次将原本属于各成员国自行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措施,转化为公约规定的国际规则,从而使它与实体规范一起成为各缔约方必须严格履行的国际义务。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加剧了科技和经济的竞争,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产生巨大的影响,建立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的特征日益凸显,任何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都离不开国际保护这个大环境,如果没有市场,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的利益也不可能实现。要使知识产权真正帮助各个国家和企业共同成长,把促进经济发展的各种潜在优势转变为现实优势,各方就必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确保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权利人和公众利益、在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之间、在各国经济和社会之间实现均衡发展。
早在2007年3月的一次论坛演讲中,来自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斯蒂格利茨教授就曾对现行知识产权体制提出自己的观点:任何对于知识产权的讨论都必须把权利和责任平衡起来,少数国家不能为了适应自己的发展阶段,强求五湖四海都必须适用相同的标准。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历史不同,目标也不尽相同,当我们设计一个全球性创新体制的时候,必须考虑基础的广泛性,从而使得这个平台卓有成效。这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还对美国提出批评:他们只关注如何构建更加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却不够重视这个系统的平衡,但实际上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平衡已在一些地区和领域阻碍了竞争、阻碍了创新、拉大了贫富差距。
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平衡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的震荡,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前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探索如何更好地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在认识知识产权社会性、公开性的基础上,增强对个人创造私权性的理解和尊重,从而保护发明创造的源泉。就发达国家而言,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应当顾及竞争对手的合理权益,保留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发展空间,逐步缩小两者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的差距,进而缩小经济的差距,通过合作谋求发展,实现共赢。
建立平衡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尊重各国国情,充分考虑各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承受能力,兼顾各方利益。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各国应该按照合作共赢的原则,不断加强合作,既要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要注重知识产权的运用,共同促进创新与发展,实现全球平衡、协调发展的目标。(知识产权报 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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